湖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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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 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 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 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 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 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 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 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 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 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 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方当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 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 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 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 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

4、共利 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 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 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湖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 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 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 (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 ( )项执行:(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而

5、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 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 没有上述标 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 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 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 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 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 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6、、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 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 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 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 品的包装物,除国家

7、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 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 收办法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 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 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包括专用线、码头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 )项执行:(1)乙方送货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 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

8、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 (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 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 )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 (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9、;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 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 )项执行:(1) 按国家定价执行 ;(2)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价执行 ;(3)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 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 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

10、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 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 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 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 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 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

11、时间 ;2. 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 由谁 负责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 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 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 款。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 合同规定。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 ( 另有规定或当事 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负责处理,

12、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 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 只、发货和到货日期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 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 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30%) 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 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

13、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 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 按不能交货处理。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 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 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 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质量

14、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 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 乙方承担。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 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 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 间付款 ;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 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 负逾期交货责任 ;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 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5、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 货。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_%( 通用产品的 幅度为 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5-30%) 的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 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 约金 ;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贷 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 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 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运输部门的罚款。6.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 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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