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供用电合同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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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 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 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 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 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 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 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 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 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 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3、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 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 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 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

4、害社会公共 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供用电合同范本供电方:用电方: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 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 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1. 用电地址:。2. 用电类别: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3行业分类:。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

5、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 供电电源(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kV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用电容量为kVA(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 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 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 权分界示意图。台,容量3. 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kW,作为备用。(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 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米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

6、倒送电或误并 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 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 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 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4. 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 (供出)电源或 私自增加自备电源。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三、供电质量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 用电方在

7、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 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 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 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 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 配合。四、用电计量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 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 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3. 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 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

8、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 供工作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 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 管。4. 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 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 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 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 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 内,则校验费不退 ;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 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 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15 天内, 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

9、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 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 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 中计算电费。6. 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 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 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 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 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 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 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10、。2. 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 求。3. 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 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 计价依据与方式(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 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 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 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 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 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 0.9)结算。2. 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 纳电费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

11、拒付电费。用电方 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一条处理。4. 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七、调度管理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 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 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 备的维护管理。2. 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 (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 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而必须操作时,事后 应于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

12、力负荷 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 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理。九、约定事项1. 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2. 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 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3.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 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 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 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4.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 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 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 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5.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 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 作业。6. 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 提出申请。7. 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 (减容、暂停、暂 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 改压和改类 ) 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8. 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 面通知另一方。十、违约责任1. 供电方违约责任(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

14、损害的,供 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 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 .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 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 九十五条第 1 款承担赔偿责任。(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 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 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 用电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

15、应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 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 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 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 2 条确定的 3 个期限 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 规定计算: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 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 算。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 天 (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 ),供 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 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 (包括限荷 跳闸损失 ),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 天 ,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 (含违 约金 ),恢复供电前 ,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 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3. 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 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 条规定,用电方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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