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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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 公共利

4、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 为准则。昆明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供方。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 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1. 供方必须在一九年 以前(或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 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5、)。2. 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 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 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1.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1)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 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 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 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 ;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

6、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 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 _( 农副产品 ) 的包装,按下列第 ( )项办理:(1) 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 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包装物由供 (需) 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略) 。第三条 交(提) 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1.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 )项办理:(1) 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 _(接收地点 ),交货 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 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 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 实

7、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 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 ( 如果需 要) 。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 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2.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 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 ;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 实 行义运的,以 _为验收地点。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期限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 负责验收 ;(5) 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

8、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 。3. 货款结算办法供方交售的 _(农副产品 ) 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 (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 ) 向供方支付货款。第四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1. 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 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 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 约金; 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 值 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 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 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

9、部分货款总值 _%(1-20%)的幅度的违约 金。2. 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 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 _%(5-25%的幅度 ) 的违约金,并退回套 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 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3. 供方在交售 (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 _%(5-25%的幅度 ) 的违约金。 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4. 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 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

10、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 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 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5.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 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6.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 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 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7. 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8.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 (人) 时,应按合 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

11、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 人) ,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 ; 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 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 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 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 ( 人) 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 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9. 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 理( 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 视为默认。第五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1. 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_%(5-25%

12、 的幅度 )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 失。2. 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 _%(5-25%的幅度 )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 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 (收购) 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 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 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4.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5.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 应向供方偿付延期

13、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 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6. 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 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7. 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8. 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9.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 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 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 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 对被拒收 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

14、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 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 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 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_(农副产品 )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 适当提前或推迟。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遇有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之一 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

15、式由 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 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 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 复的,即视为默认。2. 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 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 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 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 ; 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 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第八条 其它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 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 合同副本一式 _份,交银行、 乡政府 , 各留存一份。需方: _县农产公司 (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_(公章)代表人: _(职务: _)开户银行: _帐号:_供方: _乡_村_(公章 )代表人: _(职务: _)开户银行: _帐号: _年_月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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