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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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 C 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以下称: “加盟者 ”或“加盟 店”)赞成 C 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 条款,并申请加盟, C 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 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 公司(以下称 “总部 ”)主导本事业,并所有 “C 公 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 “地区总 部”或直辖的 “分部” (与前款一样,统称 “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 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 “支部 ”(以下称 “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150 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

2、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 “C 公司 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 C 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 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 C 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3、:(1) 依靠使用 “C 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 “C 公司” 的知名度和信用;(2) 进货“ 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 “C公司”的商 标进行经营活动;( 3 )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 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 )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 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 )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 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 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 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

4、支部)的各专门 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 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 “C 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 “C 公司 ”徽记及商标;2有关 “C 公司 ”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 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 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 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

5、做有关 “C 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 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 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 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 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 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 C 公 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 1 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

6、部) 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 C 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 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 费。其规定如下:(1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 15000 日元; 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 1000 日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 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 20000 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 30000 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 20000 日元,结算处理费 每件为 40000 日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 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

7、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 比率2000 万日元以下部分 交 1.50% ;2000 万日元以上 3000 万日元以内部分 交1.00% ;3000 万日元以上 4000 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 万日元以上 5000 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交 0%5000 万日元以上部分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 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

8、月 总销售额的 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 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 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 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 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 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

9、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 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 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 ,或租赁费的 1 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 20 万日元; 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 费为:施工额的 2% ; 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 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 3.3 平方米) 10000 日元,但最低总 金额

10、应足 30 万日元。 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第十四条债务保证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第十六条保

11、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 C 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 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 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 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 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 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

12、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 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等;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十八条更改劝告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 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 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 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 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

13、,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 下,应在 6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 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交付了 6 个月的技术指 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 30 日前。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 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 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 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 时;(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 债务返还

14、,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 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 时(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 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 9 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 时(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 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 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 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 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

15、时;(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 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 4)项或第( 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1)立即停止使用 “C 公司 ”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 “C 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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