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业A公司特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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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日本食品业 A 公司特许合同样本序言A公司(以下称“本部”)与 (以下称“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 A 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 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

4、本合同。为使 A 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 A 公司为 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 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 A 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A 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 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 A 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 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 A 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 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 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 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

5、经营技术系统,是 A 公司的 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 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 不可分的统一系统。“A 公司店铺 ”:A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 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A 公司商标 ”:指称为 A 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 A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A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 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6、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 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A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 A 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 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 A 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 (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 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

7、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 经营技术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 经营 A 公司店铺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 公司店铺中使用 A 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 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 A 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 店使用的商标。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 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 公司商标。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

8、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 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 为:1 )降低 A 公司形象,损害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 A 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 A 公司经营 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 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 处。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 250 米(直径 500 米)范围

9、内自 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 A 公司店铺。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 店的所在地另设 A 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 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 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 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 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 1 款的

10、店铺外,还要新建 A 公司店(以 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 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 A 公司特许连锁合 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 符合 A 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 10 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A 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300 万日元。4前款加盟金包括 A 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 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 切费用。第十条 A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

11、于总部所有的具有 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A公司商标为A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 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 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 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 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 A 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 和技术。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 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育

12、进修 所需的一切费用。4加盟店开业前后 5 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 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 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 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 况。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 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 有关的各种资料。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

13、长和 职工。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 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1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 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 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 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 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 业中招标决定。4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 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5为了通过集

14、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 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 物品。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 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 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8加盟店同意向 “ A 公司商业协同组合 ”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四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 A 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 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

15、二十条规定处理。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第十五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1)推荐进货渠道。(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 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 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 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 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加盟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50 万日元。2加盟金中, 50 万日元为第十一条第 2 款规定的接受教育、 研修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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