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GF——0201)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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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8020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二、本合

4、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 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 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 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 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5、: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 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 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 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 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

6、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 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 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 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 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 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 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7、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 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 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适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 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 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 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 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

8、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 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 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 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

9、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 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 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 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 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 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 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 施、监理人员工

10、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 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 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 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 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

11、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 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 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 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 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 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12、、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 到监理机构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 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 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惩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 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 人批准时,监理

13、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 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 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道德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 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 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 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14、以及对工程设计变 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 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 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 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 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 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

15、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 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 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 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 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损失 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主,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 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 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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