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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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官方范本)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

4、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出卖人经批

5、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 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的项目中的:第【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

6、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千百拾万千 百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 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 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

7、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3)4)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 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8、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 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

9、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

10、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53_。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

11、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 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3)(4)(5) (6)(

12、7)。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X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 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X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 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 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 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

13、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 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第十二条出卖 XX 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 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

14、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234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1?2?3。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 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 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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