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条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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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世界银行大型成套设备供货、安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1月修订版)(Supply and Installation of Plant and Equipment)为蓝本,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机电系统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编写而成的。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不允许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投标书附录中对其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一. 合同与解释1. 定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合同” 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协议,以及第2.1款提到的合同文件;它

2、们一并构成合同。“合同文件”指第2.1款所列文件(包括任何修改书)。“天” 指日历日,即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按公历计算。“工作日” 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月” 指公历月。“业主” 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合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业主代表”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及的,代表业主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提及的,负责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

3、委派在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实施的代表。“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并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及的,在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并按合同规定可作增加、调整或扣除的金额。“合同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

4、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在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执行的所有安装服务。“设备、材料”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永久性设备、机械、仪器、材料等(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专用工具和缺陷责任期满后两年的备件)。不包括承包人的装备。“安装服务” 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附属于本合同工程中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调试、完工测试、操作/维修手册和竣工等文件的提供、培训、试运行、缺陷责任修复等。“承包人的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材料。“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开工令之日可以开工的日期。“工期”指在合

5、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施工所需期限。实际工期从开工日期算起至业主签发交工证书之日止。“调试”指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完工测试前的对所安装(或不安装)设备、设施进行的调整、测试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测试书面申请。“完工测试”指当承包人提交完工测试书面申请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的、承包人负责执行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交工前的测试等工作。一旦完工测试合格地通过,且完成了第28.1款所要求的应由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前完成的工作后,承包人即可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交工测试及验收”指当承包人提交了交工验收书面申请后,业主按合同条款和

6、合同其他有关规定主持并会同交通行业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原设计单位等进行的交工测试及验收。交工测试及验收合格地通过,且办理了工程管养移交后,业主即可签发交工证书。一旦发出交工证书,则表明合同工程已经交工。“试运行期”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试运行期限。实际试运行期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算起至业主签发试运行终止证书之日止。“试运行” 指业主签发交工证书后,在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内,以检验系统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系统运行。一旦试运行正常结束,且通过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原设计单位等进行的全面检查后,承包人即可提交试运行终止书面申请。“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从交工证书签发

7、之日开始的承包人对工程方面的缺陷负有责任保证的期限。实际缺陷责任期从交工证书上写明的缺陷责任开始之日算起至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业主一旦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则表明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已经终止。“缺陷责任检查”指当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终止书面申请后,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对合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达到合格的程度,业主即可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各种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合同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图纸”指按合同规定提交给承包人的全部设计图纸

8、、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施工、安装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合同工程量清单”指合同协议书中经过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表进行算术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合同文件2.1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且每一文件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阅读和理解(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 合同工程量清单;(3) 中标通知书;(

9、4) 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5) 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7) 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 投标书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0)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 解释3.1 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3.2 修改除以书面的、注明日期的

10、、明确地涉及合同的、并经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的合同修改外,任何合同修改和其它变更都是无效的。3.3 独立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应为具有独立执行合同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在业主和独立承包人之间,不能产生代理、合伙、联合或其它任何合作关系。按合同规定,独立承包人应在执行合同中对其行为单独负责。受雇于承包人的所有雇员或分包人在合同执行中应受承包人完全的控制,不能有与业主之间被解释为可产生隶属关系的内容。3.4 联合体如果承包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签订并向业主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未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之前

11、联合体各方的组成不能更改。3.5 不放弃的权利3.5.1 按照第3.5.2款,在履行任何合同条款和规定时,合同任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或放纵,或给予另一方在时间上的宽限都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合同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违约行为的弃权也不应视为该方对另一方任何以后的或延续的违约行为的弃权。3.5.2 合同一方对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赔偿的任何弃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写明日期,并由该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且必须说明所放弃的权利及弃权的程度。3.6 可分割性 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禁止或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那么这些被禁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应不影响任何其它条款或规定

12、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3.7 制造地 制造地指合同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制造或生产的地点。4. 通知4.1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且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通知应当面递交或邮寄或传真。收件方应确认收到。5. 法律与法规5.1 本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6. 争端的解决6.1 监理工程师的裁定6.1.1无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在本合同工程交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

13、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了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6.1.2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按第6.2或6.3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6.1.3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4天之内,任何一方均

14、未向其提出要求按第6.2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按第6.3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6.2 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6.2.1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有异议,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第6.1款所述提交件14天后,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后的14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6.2.2 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

15、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6.2.3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28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6.3 仲裁6.3.1 如果在第6.2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根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中华

16、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6.3.2 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6.4 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在第6.1和 6.2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业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的通知,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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