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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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

4、土地管理条例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 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 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 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

5、应达本条第 _项规定的 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二)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 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 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 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其中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 合同约定支付。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 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 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 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 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 承担。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

7、权出让金之日起30 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 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为 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一)主体建筑物性质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 :(四)建筑密度: ;_(五)建筑限高: ;_(六)绿地比例: ;_(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8、一) ;_(二) ;_(三)。_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 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 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 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

9、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 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 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 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 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 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 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 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

10、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 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 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 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 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 列第项规定

11、之条件:(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方可转让。(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 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 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 为准。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 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出租人 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

12、。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 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 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 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土地

13、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 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 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 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 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 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 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 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 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14、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 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 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 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 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

15、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48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 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 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 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个 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 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 1日,出让人应 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 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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