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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三)目录1. 工程范围2. 合同文件3. 履约保证4. 工程差价和完工时间5. 转包和分包7一般责任8完工9工程保险10人员和财产的损害11第三方责任保险12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13对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救济14
4、应当遵守的法规和规章等15其他承包方的加入16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17劳工19施工的检验20不适当工作和材料的撤换21工程的中断22开始和终止的时间23工期的延展24工程的进度25工程的延期的损失计算26工程完工的证明27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28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29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31工程量的计算32临时款项33付款和保留的余额34对承包方违约的救济和权力35特殊风险36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37争议的解决 仲裁38通知39发包方违约40文字41应当遵守的法律本合同由 代表的 (公司),以下称“发包方 ”,和代表的 (公司),以下称 “承包方 ”,于年
5、月在(地点)订立。承包方在 国注册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 ,其代表已经被授权签订约束该法 人的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范围考虑到发包方将如下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特此与发 包方订立协议,以执行、完成和继续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工作。承包方负责提供与第二条所列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一 致的、执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劳工,包括其管理,材料, 工具,建筑方法,设备和装备。第二条 合同文件列文件应当被认为并被解释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1投标须知;2特别条件(如果有);3详细说明;4图纸等。第三条 履约的保证在合同签订日,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供总额为 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在指定的担保
6、和或持续期间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应当在此期间维持保证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迟延超过规定的完工期,承包 方应当同样地延展担保以覆盖这种迟延期间。第四条 工程总价和完成时间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费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数量单 所规定的工程单价或合同条件下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款项的总价为 的工程费用。合同应当于 (时间)完成。第五条 转包和分包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把本合同或其任何 部分、或其中或其项下的任何利益转让。承包方不能分包整个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规定的以外, 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当分包工程的任何部 分。这种同意,如果给出的话,
7、不应当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他应当对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 违约和疏忽负责。第六条 图纸图纸应当留在发包方的单独保管之下,但其两份复印件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制作自己额外 要求的复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时,承包方应当将合同项下提供的 所有图纸归还给发包方。如前所述将提供给承包方的一份图纸的复印件,应当由承包 方保存在工地,并且这份应当由发包方和被发包方书面授权的任 何其他人为检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无论什么时间工程计划或进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主 应当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或命令,包 括指示、指令或认可,由发
8、包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应当 包括对图纸或命令的要求的详细情况和这种要求为什么要提出, 要何时提出以及如果这一要求迟至可能造成的任何迟延或中断。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方疏忽或无能,没有在合理的时间 内发出任何承包方根据本条第( 3)款所要求的图纸或命令,承包 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发包方应当在决定合同所确定的任何时间 的延展时考虑这种拖延。第七条 一般责任承包方应当全权负责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 适、稳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应对永久性工程或任何临时性工 程的设计或详细说明负责,除非合同中已经清楚地规定了。发包方应当使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可以得到发包方或代表发 包方从已经进行的与工程有
9、关的调查中应当已经得到的关于水文 条件和地下条件的数据,并且投标应当被认为是基于这些数据 的,但是承包方应当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施工现场和它的环境以及与之 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标之 前就对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的范围和特征、完 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贷款等 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满意,一般来讲,应当认为承包方已经得到关 于上文提到的风险、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响他投标的情形 等的必要的资料。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在投标前就对工程投标的和估了价的工程 数量单和进度、价格表所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价格的正确性和资格
10、感到满意,除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面,投标书的进度和价格应当 包括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一切为正确执行和继续工程的必要的 事情。除非法定或实际上的不可能,承包方应当严格地依照合同执 行和继续工程,以便发包方感到满意,并且应当在任何事情上严 格地遵守发包方的指令、指示,无论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与工 程有关。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只要发包方认为是正确履行合 同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的必要时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 者一个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认可,该项认可在任何时候可以撤 回,称职的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在工程期间是不变的,并且应当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认可被发包 方撤回,承包方在收
11、到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调 换请求,应当一旦切实可行就从工程中更换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 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佣他,并应更换为发包方认可的另一个代理 人。这一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代表承包方接受来自发包方 的指示、指令。(1)承包方应当在与执行和继续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提供和 雇用:(a)只有在他们各自职业领域是熟练的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 员,和对他们所被要求的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管理的称职的副代理 人、监工和领导;并且( b )正确、及时地执行和继续工程所必须的熟练的、半熟练的和非熟练的劳动力。( 2 )发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执行或继续工程期间的雇用
12、的任何人,这些人在发包方看来,在正确执行他们的职责方面是不规矩或不称职或 玩忽职守,或者他的雇用被发包方认为是不愉快的,并且这些人 没有发包方的书面承诺不应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从工程中解 雇的人应当立即由发包方认可的称职的人代替。与工程相联系,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为保护工程或为公 众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发包方 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警卫、围墙和守护。第八条 工程完工从工程开始直到依据第 26 条为整个工程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 日期时止,承包方应当对其管理全权负责。倘若发包方就任何一 部分的永久工程发出完工证书,承包方就将从该部分的完工证书 所确定的日期之日
13、起终止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责,并且管理这部 分工程的责任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对其承担的任何未完成 的工作在工程持续期间到该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时全权负责。只要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来自无论什么原因的破坏、损失或损害,但本条第( 2)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除外,承包方应当对他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并使其恢复原状,以便在完工时永久性工程应当在良好的状况和条件下以及在每个方面都与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 为负全部的责任。在任何预期的风险引发的任何破坏、损失或损 害的事件中,如果达到发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承包方应当修理并使其恢复原状,费用由发包方承租。承 包方也应对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
14、本合同第 27 条项下的 责任由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 责。“预期的风险 ”是指战争(无论战争是否被宣布)、敌对行 为、侵略、外国敌人的敌对行为、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 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 施工过程中引发的,骚乱、动荡或混乱,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 部分被发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这种作为一个经验丰富 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为此中共同提到 的“ 预期风险 ”所作的合理的准备或保险。第九条 工程保险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没有限定其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方应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义为由于除预期的风险以外任
15、 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毁保险,因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是有责 任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 款所规定的期间和工程继续期间内对某一原因引起的,发生在工 程继续期间之前的损毁受到保险的保护,并且对承包方为完成第 二十七条项下的义务的目的所执行的任何工作期间所引起的损毁 受保险的保护:(a)按估算了的现时合同价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 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价值在工程中合并计算的增加的费用。( b )以其替代物的价值计算的建筑机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带人施工现场的东西。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由发包方 认可,该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根据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费的付款收据。第十条 人身和财产损失除非如果并仅就合同有另外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发包方免 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 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 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 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除非这些赔偿是关 于:(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