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版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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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国际版借款合同范本借款方:地址:电话:代理方:地址:电话:出借行:地址:电话:本借款合同于 年月日由借款人 公司 (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银行和银行(简称“出借行 ”),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 与在签名

4、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 (合称 “各行 ”,单称一家为 “银行” )签署。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 款人贷款,总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1) “ 银行工作日 ” 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 银行工作日指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2) “ 付款日 ” 具有第 2.2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4) “ 违约事件 ”具有第 11.1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5) “付息日 ”: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6) “利息期 ”指在付款日开始 (就首个利息期

5、而言 ),或在前一个 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 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7) “ 贷款分行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 1 中指定的某银行办 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 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8) “ 银行同业拆放率 ”: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 ),以若干参考行 (或者,如果该参考 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 )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 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 银行工作日上午 11 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

6、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 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 )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9)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 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 的“各贷款 ”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10) “贷款承诺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 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11) “多数贷款权银行 ”: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 承诺总额

7、占全部贷款承诺 50% 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 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 50% 以上贷款的各行。(12) “利差 ”:为 1%.(13) “票据” :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 的格式。(14) “参考银行” :指 银行、 银行以及 银行在 的总行。(15) “子公司 ”: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 50%以上的公 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 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16) “终止日 ”:指 年月 日。(17) “全部贷款承诺 ”指万美元

8、。第二条承诺与付款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 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 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 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 5 个银行工作日时间下午 5 时,基本上按照附录 3 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 于该日(“付款日 ”)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 日,并告知其在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 在付款日 时间上

9、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帐号为-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 根据第 2.2 条指定的帐户。第三条还款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但头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 1 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 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 续付息日支付。3.2 自

10、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 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 15 个 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 5 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 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 0.5% 支付。部分提前还 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 3.1 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 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 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 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 该银行应将上述

11、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 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 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 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第四条利息4.1 基本利率:(1) 除第 4.2 条或 4.3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 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 (包括第一天在内 ),到该利息期最 后一天, (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 ),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 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 付。(3) 代理行应在

12、每次决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 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 (包括该日在内 )到上述金额支付日 (不包括该日在内 ),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 (1)利差, (2)1% ,以及 (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 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

13、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 (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 (2)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 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 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 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 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 1%(以年率表示 )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 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 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

14、的单 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 的新票据。第五条费用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 0.5% 的承诺费,从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在内 ),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但不包括该日在内 )为止,从其后第 3 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 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 1% 的管理 费,在当日支付。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 (1)在付款日和终止 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 60 天内,支付 美元 ;(2)借款人在提 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一周年支付 美

15、元。第六条税款6.1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 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 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 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 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 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 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 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 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 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 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 30 天之内,将上述的官方 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 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 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第七条付款 ;计算7.1 款项的支付(1)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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