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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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 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 住所地,邮政编码。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4、;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

5、;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楼层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即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 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起算。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签订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 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 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 房产后 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

7、定金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 权。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 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 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 任何延迟收费,乙方

8、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 抵押)房产占 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 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 登记。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

9、建 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 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 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份。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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