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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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