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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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 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 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 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 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 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 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 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 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 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

3、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 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 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 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

4、害社会公共 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 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 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 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 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 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

5、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 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

6、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二)美国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 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 3000 亿美元。目前,美 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 85% 的份额。早在 1991 年 9 月 1 日, 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 “公路 ”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 奠定了关键基础。 1997 年 7 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 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 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 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

7、指出的是,在美 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 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 1999 年 7 月,由 300 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 “ 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 (NCCUSL )”草拟了 “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 UCITA , UniformComputerandInformationTransactionAct ),推荐给各 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 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 子商务的环境,欧盟

8、已于 1999 年 12 月 7 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 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 2000 年 3 月 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 2000 年 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 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 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 1999 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 总额高达 30 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 10 倍, 2002 年将达到占其 GDP4% 的规模。 1998 年 12 月,英国政府 提出了 “ 到 2002 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

9、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 展的环境 ”的目标;在 2000 年 1 月 28 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 2000 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 年 7 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 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 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 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 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四)新加坡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 1999 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 1998 年增长了 34%. 据称, 新加

10、坡 95% 的贸易已通过 EDI 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 易中实现 EDI 全面管理的国家 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 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 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早在 90 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 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 当其冲的就是 “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 和可预见性 ” 。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1998 年,新加坡颁布 了 1998 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 “交易法令 ”)。据新加坡 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 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

11、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 地区。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 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 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 提及。(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 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 法。 1996 年,日本成立了 “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 ( ECOM ) ” 。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 ECOM 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六)韩国目前,韩国贸易业的 40% 采用 EDI 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

12、 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 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 1998 年 5 月 26 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 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 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 1999 年颁布 “电子商务基 本法 ”,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 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二、我国对待电子商务的态度及立法应当说: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和积极的。江 泽民主席 1998 年 11 月

13、在吉隆坡 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 讲话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1999 年 9 月, 李岚清副总理在会见前来参加九九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博览 会的英特尔、惠普等跨国公司的代表时表示:中国政府充分意 识到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大力发展电 子商务。 1999 年 12 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政府不仅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 动作用,同时也注意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 和指导,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立法活动方面,值得特别指出的, 1

14、999 年 3 月 15 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专门以数个条文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如第 11、16、26、33 、34 条等)。由此 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问题的高度重视。此外,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就专门为电子商务 立法提交了议案,并且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列为本届大会第一 号议案 1. 由此,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 的议事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 题的理论研究、探讨,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就显得尤为 必要。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

15、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10 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 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 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 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 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 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 泛采用的方式。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 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 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 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

16、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 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 1 )数据电文的实质 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 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 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 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 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 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法会在起草示范 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 “ 功能等同法 ” ( functionalequivalenceapproach )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 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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