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抵押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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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 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抵押协议书格式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4、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 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 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和诉讼 费)。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抵押物概况1.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数量: 。抵押物质量: 。抵押物所在地: 。2. 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 (大写)人民币 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 分。3. 抵押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4.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物权属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

6、押。5.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6.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条抵押物登记1.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 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2.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

7、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 存于抵押权人。3.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8、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 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6.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7.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1.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 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 出租、变卖、再

9、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 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3. 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 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 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1. 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 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 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 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 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

10、下 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 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 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 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 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 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4. 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 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5.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 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 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

11、因不履行该 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1. 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1)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 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 的。2. 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 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 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 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 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 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 项。3.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

12、,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4. 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 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 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第七条权利义务(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 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2.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 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 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 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1)抵押

13、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3) 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 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 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 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 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14、。2. 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 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3.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 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4. 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 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 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 本息。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 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5. 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 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

15、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 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 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6. 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 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物 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第八条违约责任1. 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2. 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权 终止合同并加收 %的罚息。3. 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1. 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 实之处 ;2. 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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