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销售管理)《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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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管理概述 发表时间:2003-8-20 第三章 烟草专卖管理第一节 烟草专卖管理概述一、“专卖”的概念按照经济法辞典的解释,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从内容上说,专卖分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所谓完全专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所谓不完全专卖,是指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如我国目前

2、部分省实行的酒类专卖就是不完全专卖。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某种或某些商品实行的具体管理制度。专卖的主要特征是管理权限由国家集中,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及个人。为维护国家专卖体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产销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二、“专卖”与“专营”的区别“专卖”与“专营”有本质区别,专营是指国家在特定时期,将一些商品由指定单位经营,非指定单位不得经营,如对某些农用生产资料、机电产品等实行专营,规定某种机电商品由国营交电经营部门定点经销;

3、农用生产资料由农业生产公司或农村供销社经营。专营与专卖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专营是在销售环节实行由指定单位经营,而专卖是对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如果说专营属于经营学中的概念,专卖则更侧重于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专营是国家根据某一时期某种、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专卖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的比较长期的、稳定的管理制度。三、烟草专卖法的含义烟草专卖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活动进行垄断经营和实施烟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烟草专卖法及其他规范性文

4、件;狭义的烟草专卖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发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四、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法共八章四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明确了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这就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二)界定了烟草

5、专卖品的范围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二条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称为“五种烟草专卖品”。(三)确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品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烟草专卖法保留了烟草专卖条例及其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的规定,并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提到了总则第三条的突出位置,成为法律所确认的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四)规定了烟草专卖

6、管理体制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四条对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五)体现了对烟草专卖品实行国家计划管理为主的方针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对烟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宏观控制,实现全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但同时,烟草专卖法也体现了大的方面要管住、小的方面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既强调计划管理,又尊重经济规律,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加以调节,给企业以必要的自

7、主权。(六)规定了烟叶、烟草制品价格管理权限和烟草进出口管理措施关于烟草收购价格管理权限,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关于卷烟价格管理权限,烟草专卖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8、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关于烟草进出口管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七)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的内容吸烟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但烟草是一种具有顽固性嗜好的特殊商品,在现阶段,禁止人们吸烟还做不到,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对人民健康负责,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

9、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等。(八)分清了烟草经营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为了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打击违法犯罪,烟草专卖法对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1.擅自收购烟叶的;2.无准运证托运、自运、承运烟草专卖品的;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进行烟草专卖

10、品生产的;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5.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的;6.无销售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7.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8.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9.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10.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11.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九)确立了烟草专卖处罚程序烟草专卖法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

11、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申请

12、复议的时效是15天,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之规定,以及后法优于前法效力的原则,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五、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烟草专卖立法、执法、守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对烟草专卖实施法律调整的指导方针。这个原则对烟草行政管理行为和烟草专卖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烟草专卖法是一部极其重要的经济行政法,此法的全部内容在基本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二)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法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则:1.强宏观调控与促进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烟草专卖法从职责上规定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在大的方面,对整个烟草行业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决策权必须集中,管住管好。我们既要加强宏观调控,又要重视微观搞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为此,必须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和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相统一的原则。我们认为烟草作为一种商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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