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饲料的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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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日本和韩国饲料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一)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日本和韩国相继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等重大事件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经济、政治问题,两国政府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生产源头着手,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了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日本内阁成立了饲料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科学饲料协会成立饲料安全评价委员会,全面协调饲料安全管理,重点解决“疯牛病”等问题引发的后遗症,认真研究和解决饲料与养殖生产中使用抗生素造成的耐药性问题,规范允许在饲料中使用的化学合成添加剂并强化监管。韩国总统亲自过问饲料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立了由国务总理主持的饲料和食品安全管理议会,强化了农林部和国立农产物

2、品质管理院的职能,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和“口蹄疫”疫病防治。饲料是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物质基础和质量安全的源头,直接关系着国民健康、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饲料安全就是食品安全的理念在两国政府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二)管理法规完善。日韩两国是世界上饲料法制化管理模式较为先进的国家,饲料管理法律体系齐全配套,法律制度设置比较科学、合理和严谨。日本于1953年颁布饲料安全法,经过50多年的11次修改,现已形成从饲料原料生产(进口)、饲料加工、经营和使用,以及新产品审定、企业登记与变更、饲料标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完整饲料法律体系。为适应饲料安全法的不断修改和变化,日本农林水产省及时公布了饲料安全法相

3、关的5个配套法规,增强了该法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韩国于1963年颁布饲料管理法,经过1981和2001年的全面修改,现已形成了独特的韩国式饲料法律体系。针对主要饲料原料靠进口和饲料企业大而少的实际,韩国饲料法设置的企业准入门槛比较高,原料质量监控严格,处罚力度较大,但对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要求规定比较原则,重点突出原料的进口管理和产品的品质监管。韩国的饲料法律体系由一个饲料管理法和9个配套规章构成,简明扼要,便于操作执行。(三)标准体系健全。日韩两国的饲料产品质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系统、配套、统一。饲料质量标准涵盖了饲料原料、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各类饲料产品,规定了产品质量规格

4、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标准。饲料检测标准涵盖了所有明确的营养成分、限量物质和化学合成物质的分析方法。日本和韩国实行国家一级标准,并注意和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OIE(国际兽医局)的标准接轨,饲料标准体系高度统一,日农林水产省和韩农林部颁布的标准即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级标准。日本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57种,其中药物饲料添加剂29种,韩国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76种,其中药物饲料添加剂59种。日韩不仅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而且也公布了其在饲料中的检测方法标准,日本还公布了69个畜产品残留限量标准。(四)科技支撑有力。在农林水产省的支持下,日本饲料科

5、学研究会组织进行了饲料质量安全评价和检测方法研究,先后制定了饲料安全评价实验室规程和合成药物添加剂检测方法标准,为政府开发饲料安全评价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的方法。近年来,韩国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加快饲料和畜产品中“二恶英”检测方法研究,组建了“二恶英”检测实验室,并建立了检测规程和检测方法,对进口的饲料和动物源性产品实行监测检验,同时指导有关企业成功地开发了口蹄疫疫病快速诊断试剂条,引导开发限量物质在饲料和畜产品中的快速检测方法;韩国生命科学研究院在研发生物工程技术的同时,积极开展饲料安全评价。日韩围绕饲料和畜产品安全建立的评价方法和确立的检测标准,为两国及时开展饲料安全监管发挥了关键作用。(五)

6、监督检测到位。日本的饲料检测体系由6个独立行政法人的肥饲料检查所组成。2001年日本将原农林水产省肥饲料检查所改革为“独立行政法人肥饲料检查所”,本部设在东京琦玉,同时根据全日本区别和饲料及畜产品的生产情况,在札幌、仙台、名古屋、大阪和福冈设立5个分中心,共有技术人员140名。日本肥饲料检查所对企业的检查均采取突击方式,检查计划高度保密,企业随时随地都有被检查的可能,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状况、生产记录(包括动物源性饲料使用记录)、产品质量和抗生素残留等,2002年,肥饲料检查所突击检查饲料企业2775家,重点跟踪企业667家,抽取和分析样品11601批次,除了个别农药残留、重金属和黄曲霉毒素等

7、卫生指标超标外,绝大多数产品符合国家饲料产品质量要求。韩国的饲料检测机构由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和16个市、道的地方检测机构组成,但只有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负责全韩国的监督检测,其他检测机构只能面向社会,从事委托检验。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饲料检测职位定员20名,现有16名技术人员,主要对饲料中的营养成分、有害物质、动物药品、农药残留和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检验。2002年,共抽检样品18938批次,除了部分鱼粉饲料中镉超标外,饲料产品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六)违法处罚严厉。日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农林水产省或地方政府首先责成违规企业严格执行召回制度,收回处

8、理不合格产品,然后视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处以10-30万日元罚款;对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企业,处以5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禁生产经营药品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10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人处以3年监禁。韩国对违法违规饲料企业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处罚包括警告、停止整顿、取消许可和罚款,对于引发饲料安全事故和虚设假冒行为,处3年劳役,并处1500万韩元罚款严厉的违法处罚对两国饲料和畜产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七)企业行为规范。日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管理规范闻名遐迩,企业把守法、诚信和安全作为基本准则,同时下大力气狠抓产品质量管理,并借助科学认证来提升管理水平。日本药

9、品及药物添加剂企业全部通过GMP认证;饲料添加剂企业全部通过ISO认证;饲料加工企业开始推行HACCP认证。为加快认证步伐,政府出台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发放100亿日元低息贷款,利息仅为1.6%,偿还期限为15年;二是降低设备折旧率,厂方7%、设备14%;三是减免用贷款购置房产的所得税。韩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推动饲料企业进行HACCP认证、并规定饲料制造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通过HACCP的认证。韩国共有饲料制造企业68家,现已通过HACCP认证的有5家。在HACCP认证制度的引导下,饲料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目前大型企业普遍采用NIR(近红外)快速检测仪器,能在几分钟之内对饲

10、料原料和产品的上千种成分进行分析检验,对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八)监管经费保证。日韩两国饲料安全监管经费均在政府年度预算中列支,检验检测经费一律足额解决。从1995年开始,日本政府每年拨付20亿日元专款用于饲料安全的监控检测,检测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韩国政府每年拨付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检测经费为76.6亿韩元,其中用于饲料安全检验检测的经费达30亿韩元。由于财政支持经费充足。两国的饲料检测机构设备维护良好、更新及时,没有出现乱收费和创收现象。二、做好我国饲料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尽快制定饲料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饲料管理法律体系,实行从源头开始、全程监控的管理制度。(

11、二)加大对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三)加快饲料标准制定和推行HACCP管理步伐。(四)加大执法力度,保证饲料安全。(编号:2004-2-8-39)一、韩国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输入韩国的检疫程序,大致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输入植物业者申请检查,先审查文件,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按输入植物品类,分为:输入禁止植物和非输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则废弃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发现非检疫病害虫或未发现病害虫,即可颁发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查,依检查结果视能否?b定病害虫分类,来决定风险评估和检疫方案。 (四)根据检疫方案与病害虫发现情形,是否可能消毒处理,若不能消毒处理,则废弃或

12、退回,若可消毒处理,在确认消毒结果病害虫已扑灭后,就可颁发合格证。 二、植物检疫程序之相关重要法规 (一)输入植物的检查义务(植物防疫法第9条) 输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装(以下均称“植物等”)及禁止品者应及时到国立植物检疫机关长申报并接受审查。 (二)免检植物 1.不拘以上规定,以下植物可免检: 经化学药品、盐、糖、油或其它具防腐效果的物质进行过防腐处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绵、麻布、纸、绳或网等纤维制品形态; 消灭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虫),以免病害虫再次侵入的包装; 加工成其它病害虫不可栖息的植物; 2.国立植物检疫所长告示有关免检的品目例示 (三)检疫证明附加规定

13、(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1项) 输入的植物如果没有输出国政府机关颁发的检疫证明书或其复本(必须与原本一样,且要有发行人或检疫负责人的亲自签名或盖章证明书),证明已经检查确定无限制病害虫,就不得输入。 (四)不需附加检疫证明也可输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一项附文及同施行规则第6条) 不拘以上检疫证明附加条件,以下不需附加检疫证明: 从无相关植物检疫政府机关的国家输入之植物 随身携带输入的植物 以邮政方式输入的植物 木材类及竹类 用于实验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虫 种植用或栽植用无外汇进口植物 海关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检疫所长的告示标准,以高温、干化、粉碎、压缩或冷冻处理,以及其它密封包装方法

14、加工的植物 附着输出国政府机关或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品质及状态说明书(CertificateofQualityandCondition)等证明书,说明其植物(限于非输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冻处理,可维持冷冻状态的事实。 附加输出国检疫机关发行的出口证明书(Export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饼、去壳后真空包装的干果类、紫花苜蓿干草、麦芽等谷类的麦芽膏。 (五)输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条) 经过有关病害虫风险分析之评估结果,认为一旦流入国内就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这一病害虫分布地区,其所生产的植物和经过该地区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

15、) 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着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装 (六)不属输入禁止品的植物(输入植物检疫要领第6条) 附具输出国发行的证明冷冻处理到零下17.8(0?H)以下的植物检疫证明或公共检查机关证明书的冷冻植物,确能维持其冷冻状态,就不视为输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输入禁止植物第7号的马铃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茎、叶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经过冷冻处理也视为输入禁止品。 (七)隔离栽培对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 花卉的球根类 马铃薯的块茎及红薯的块根 果树类及果树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输入禁止品中经输入许可用于实验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离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及植物检疫告示第96-9号第4条) 输入后不栽培直接输出的种苗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类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树形的盆栽果树及盆栽果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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