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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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安全监管工作,加快我县本质安全型县创建步伐,确保全县实现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过程中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确保危化企业机械化和自动化控制率达到95%以上,安全隐患排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全员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安全质量

2、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持证率100%,力争实现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零事故”目标。二、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由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城建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电力公司和各涉危化乡镇政府负责。其中: 县经贸局是牵头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3、发放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的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县消防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单位进行消防检查。县质检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

4、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县城建局负责液化气充装、经营站点的安全监督检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电力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

5、输、储存企业动力用电设施的检查监管工作,重点配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事故处理中的限电、断电和没收供电设施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主要任务(一)围绕政府许可及资质认证,严格证照发放管理和行业准入制度。1、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凡新建、改建项目没有安全消防设计或安全消防设施不达标,不得投入生产。2、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6、营业执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等证照的发放程序和准入标准。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无证生产和经营行为。(二)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强化责任监管和隐患整治。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检查工作,夯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2、加强制度创新落实。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技能培训,杜绝“三违”现象。3、强化安全措施监控。要根据危险化学

7、品的种类、特性,监督企业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要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安全监控措施,明确落实监控责任,确保监控手段齐全有效。(三)围绕危化物品的经营运输,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1、依法治理和打击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接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围销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严格加油(气)站安全监管。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

8、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3、强化液化气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充装单位要建立和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4、强化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警示标志配备。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

9、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四、实施流程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责任单位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责任单位安全监管情况报告,分析安全形势,制定监管方案和特殊问题调处方案,强化各责任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2、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制度。把好源头,遏制低水平化工项目重复建设,将安

10、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强化对项目的安全审查。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4、实施安全生产

11、整顿关闭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实施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对一般安全隐患,由主管部门下发隐患整

12、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毕。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企业停产整顿,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6、建立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制度。坚持定期组织联合督办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分片督办等方式,切实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采取“一季度一小结、半年一总结、每年一考核”的办法,对各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及工作进度进行阶段性和年终目标考核。五、问责追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开除党籍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13、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监管工作的,或在监管中作风不务实、行政不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治理未治理的;2、对辖区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非法违法经营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颁发有关证照的,或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没有吊销有关证照的;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的;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或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少报、不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伤亡事故报告、举报未及时受理、给予明确答复的;7、对隐患排查中或在安全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的;8、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的;9、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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