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售后服务)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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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新体制需要,有效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员工的责任、风险意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签订一年以上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操作、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员工。第三条 第三条 实行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一) (一) 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原则。对操作、服务人员以完成本工种(岗位)工作中的业绩考核重点,兼顾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考

2、核,引导员工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上。(二) (二) 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的原则。考核指标客观、科学、规范;考核方法、程序简便易行、操作性强;考核工作公开,对所有被考核对象一视同仁;考核标准、程序、结果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及时向职工反馈。(三) (三) 考核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和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个人实际利益挂钩,促使员工通过考核更好地了解对其工作的评价,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章 第二章 考核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工作业绩权重为60%,技术业务水平权重为20%

3、,工作表现权重为20%。(一) (一) 工作业绩1、 1、 有具体生产(工作)任务指标的员工,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量饱满程度三个指标。工作数量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特点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如实物指标、价值指标、工时定额指标等。工作数量权重30%,工作质量权重35%,工作量饱满程度权重30%。2、 2、 无具体生产(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指标的员工(如后勤服务人员,值班人员等),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量饱满程度三个指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权重40%,工作效率权重30%,工作量饱满程度30%。(二) (二)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工作熟练程度、技能等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个方

4、面。工作熟练程度权重40%,技能等级权重30%,解决问题的能力权重30%。(三) (三) 工作表现主要考核劳动态度(包括:责任感、主动性、协作性)、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三个方面。劳动态度权重40%,安全生产权重30%,劳动纪律30%。第五条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季或半年进行一次。为便于考核、评价、对比和分析,考核应用百分制形式。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量化和非量化的考核内容,可采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凡考核内容能量化的以量化的考核标准,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不易量化的考核内容,可采用评价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第七条 第七条 考核以基层队、站、车间为单位(以下称考核单位),由考核单位的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

5、作。考核单位应成立考评小组,小组成员应由考核单位领导和员工代表参加,组长可由考核单位领导兼任,也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小组成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第八条 第八条 考核单位应根据员工季或半年考核的结果,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一) (一) 优秀。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单项考核实际得分占规定标准分均在80%以上,三项考核总得分占规定标准总分在85%及以上者;(二) (二) 良好。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核实际总得分占规定标准总分在70%至80%者;(三) (三) 合格。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核实际总得分占规定标准总分在60%至69%者;(四)

6、(四) 不合格。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核实际总得分占规定标准总分不足60%者。第九条 第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每次考核的结果,及时向员工进行反馈,以起到预警的作用。对考核结果不佳的人员,单位领导应及时给予帮助指正。第十条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体系,落实考核人员,使考核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第三章 第三章 奖惩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续订、终止、解除挂钩。对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用人单位可进行通报表彰,必要时还可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国内考察学习、旅游、度假的机会。第十二条 第十二

7、条 季度或半年考核不合格的,或虽考核合格,但考核结果排序累计两次均处在末位的,实行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待岗三个月以内,按照不超过本人待岗前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标准水平(不含奖金和岗位性津补贴)的60%,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三个月以后,按略高于当地下岗职工生活费的水平,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半年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上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解除或暂缓解除劳动合同:(一) (一) 符合退休、退职的和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手续,不解除劳动合同。(二) (二)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

8、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解除。(三)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解除劳动合同:1、 1、 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末结案的;2、 2、 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末决的;3、 3、 借用、租用用人单位住房、公款尚末还清的;4、 4、 从事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末完成,员工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5、 5、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初步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用人单位批准。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1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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