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制造处置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安全卫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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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安全衛生實務第一章前言國內工業火災爆炸案件層出不窮,造成員工多人傷亡,尤其近年來發生多次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如中油公司、福國化工公司、九宏化工公司、永興化工公司、双邦公司、興農公司火災爆炸等,造成極大的勞工傷亡與財物損失,甚致爆炸產生之爆風,將附近社區房屋門窗玻璃震碎,導致附近居民圍廠抗議,要求工廠搬遷,並予以社區回饋金及個人精神損失賠償。而半導體公司亦是火災不斷,華邦公司與聯瑞公司大火等等,類似的災害在未來的半導體廠仍會不斷地發生,因為台灣地狹人稠,廠房逐漸向高樓發展,密集的技術勞力及貴重設備,再加上廠內使用引火性液體(例如丙酮、二甲苯、乙酸正丁酯、甲醇、異丙醇等) 、

2、易燃性氣體(例如矽甲烷、氫氣),萬一發生意外,貴重儀器設備稍遭煙塵污染,即不能使用,雖然無人傷亡,但損失達以百億元計。由這些慘痛例子,不由得不讓我們警覺勞工安全的重要性,對於火災爆炸如何鑑往知新,預防慘痛教訓再次發生,為當今最重要的課題。有鑑於此,本年度乃針對轄區大量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之事業單位規劃實施火災爆炸預防專案安全衛生檢查且加以輔導,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使事業單位重視安全工作,以保障勞工生命財產安全與健康,避免引發社會大眾的恐慌,故依本會指示實施大量製造、處置、使用或儲存危險物事業單位火災爆炸預防專案檢查。第二章危害物質之處置化學工廠及危險物品相關事業單位,均有大量的危險及有

3、害物必須處理,若不適當的處置這些物質,將造成災害,例如燃燒和爆炸。這些物質中有些亦含有毐性或有害的物質。造成危害人類生活的嚴重問題。若要處置這些工廠的物料,則必需熟悉其特性並且依照正確的方式來處理。至於如何防止問題和災害的發生,將上述考慮的重點依危險物質的特性及處理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一、有關危害物質處置相關名詞釋義(一)沸點(Boiling Point)沸點是液體之蒸氣壓力與大氣壓力平衡時之液體溫度,亦即是液體沸騰時 之溫度。沸點愈低者,愈易放出蒸氣,故引火性液體的沸體愈低,則其引火之危險愈大。(二)熔點(Melting Point)物質從固體開始熔化為液體的溫度稱熔點。石臘、萘等易熔解

4、之可燃性固體,遭遇火災之際,具有與引水液體相同之性質而擴大火災。(三)粘性(Viscosity)液體對抗其本身之流動所具有阻力稱為粘性,亦即液體流動的快慢謂之粘性。粘性愈大者,流動性愈小,粘性愈小者,流動性愈大。可燃性之流體之粘度大小,對其漏洩時之擴大火焰延燒具有重大影響。(四)液體之比重(Specific Gravity)物質之比重,為物質之密度與某種標準物質密度之比率,通常固體、液體之比重以水為標準,比重大於一者比水重,將沈入水中,小於一者比水輕,將漂浮於水面。引水性液體密度大多較水為低,且多不溶於水,遇火災時如予注水則易浮於水面,反有擴大著火面之危險。(五)氣體、蒸氣之比重(密度)(Va

5、por Density)可燃性氣體與引火性液體蒸氣之比重,通常以空氣為標準,空氣之比重為一,比重較空氣為小者(主要為可燃性氣體)漏洩於空氣中時可於短時期內擴散於全室內形成具有爆炸性混合氣體而具危險性。比重較空氣為大者(大部分為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則恰相反,其擴散速度緩慢,長時期滯留於地面之低窪處,如有坑井、水溝等則隨之流至遠處。(六)水溶性(Water Solubility)在某一特定溫度下能溶於水中物質的量稱為水溶性(溶解度),與水易混合之引火性液體可因注水稀釋,降低其蒸氣壓,增高其閃點而減輕其著火危險性。此等物質如能在事前加水時,可增加其導電性防止蓄積靜電。(七)導電性(Electrical

6、 Conductivity)電在物體中傳導的速率稱為導電性,引火性液體中電傳導性較低者(電阻大致在1012以上者),因於流動、過濾之際,容易發生靜電,該靜電火花有形成火種之危險而成為靜電火災之原因。(八)燃燒熱(Combustion Heat)物質與氧氣完全燃燒時之發熱量稱為燃燒熱。其大小可左右火災、爆炸時之熱、壓力及破壞程度,可燃性氣體、蒸氣之燃燒熱與爆炸下限值有關。(九)燃燒界限(範圍)(又稱爆炸界限(範圍)(Flammable Limits)(Explosive Range)係指引火性液體與蒸氣及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遇到火種可以燃燒的最低與最高之體積百分比,其範圍謂之燃燒界限(或稱爆炸

7、界限)。可以燃燒之最低百分比稱為燃燒下限(或爆炸下限),其最高百分比稱為燃燒上限(或爆炸上限)。如混合氣體在密閉情況下燃燒即產生爆炸現象,一般常見之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有很廣泛的燃燒界限,如其百分比低於下限,混合氣體中可燃性氣體濃度太低則不能燃燒;其百分比高於上限,混合氣體中可燃性氣體之濃度高,氧氣不足,也不能燃燒或爆炸。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與可燃性氣體一樣,亦有其爆炸界限,但粉塵之爆炸界限除受粉塵粒之大小、形狀、成份等影響外,尚因測定裝置之差異,或粉塵散布之均勻處而有各種不同之值。其爆炸界限表示之單位為mg/l或g/m3。(十)蒸氣壓力(Vapor Pressure)當液體、固體或溶液散發

8、至空氣中之蒸氣,達到平衡狀態時,此時蒸氣之壓力稱為某種液體、固體或溶液之蒸氣壓力。溫度愈高則蒸氣壓力愈高,當蒸氣壓力超過附近空氣壓力時,此液體即在沸騰中。(十一)自然發熱(Spontaneous Heating)可燃性物質在常溫下,有自然發熱之現象,係因與空氣中之氧氣化合而產生熱量,倘其發熱速度較散熱速度較快,則溫度可能逐漸升高達到自燃溫度而發生自燃現象。(十二)最低著火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使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著火需要最低著火能量。通常係用電容器放出不同能量的火花來做試驗。能量以毫焦耳為單位。(十三)閃火點(引火點)(Flashing P

9、oint)引火性液體之閃火點是引火性液體表面蒸發作用釋出的蒸氣,在空氣中擴散成為可燃的混合氣體,其濃度相當於爆炸下限,此時液體最低之溫度稱為閃火點。換言之,一種引火性液體遇到火種和適當的空氣,表面可閃爍起火,但火焰不能繼續燃燒,此時該物質的最低溫度即稱為閃火點。(十四)著火點(Fire Point)引火性液體(易燃性液體)表面有充份空氣遇到火種立即燃燒,火焰歷久不滅,此時該物質之最低溫度即稱為著火點。著火點通常較閃火點略高520。惟一般檢討引火點性液體之危險性以實用為目的者,並不採用著火點,而以閃火點表示。(十五) 發火溫度(著火溫度)(Ignition temperature,Autoign

10、ition temperature)可燃性物質(氣體、液體、固體)不自他處獲得火焰或電氣火花等火種引燃情形下,可自行在空氣中維持燃燒之最低溫度謂之發火溫度。物料之性質、體積表面形狀、容器和其他各種因素都能影響發火溫度。(十六)火焰逸走界限(Flame propagation Limit)火焰逸走界限係指爆炸性混合氣體中之火焰通過金屬製狹隙傳達到另一方,而以狹隙間之尺寸表示者。受氣體之成份、壓力、溫度的影響。對於電氣設備之防爆構造之設計極為重要。(十七)衝擊感度(靈敏度)(Sensibility)使爆炸性物質或混合危險性物質起爆最初加予之衝擊能之值,即謂之衝擊感度。此能愈小者,其感度愈高,爆炸危

11、險性亦大。通常使用落錘感度試驗機試驗。(十八)安定性(Stability)主要對硝化甘油、硝化纖維硝酸酯類為對象,以耐熱試驗器測定其耐熱時間,以此比較對自然分解氧化之安定度。耐熱時間值愈低者,安定度愈劣。二、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分類(一)危險物之分類世界各國對危險物各有不同之分類,有的國家對危險物規定範圍較廣,有的國家對危險物規定之範圍較狹窄,僅限於容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且在同一國家又因各種法令適用對象有異,而又有不同之規定,如我國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均有不同之規範。茲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中有關危險物之分類相關條文分別如下:1.勞工安全衛生

12、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有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以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2)爆炸性物質,係指左列容易爆炸之物質:a、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b、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c、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3)著火

13、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a、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b、黃磷、赤磷、硫化磷等。c、賽璐珞類。d、碳化鈣、磷化鈣。e、鎂粉、鋁粉。f、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g、 二亞硫磺酸鈉。h、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4)引火性液體,係指左列物質:a、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b、正已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c、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d、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5)

14、氧化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a、氯酸鉀、氯酸鈉、氯酸氨及其他有氯酸鹽類。b、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有過氯酸鹽類。c、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d、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e、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f、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6)可燃性氣體,係指左列物質:a、氫。b、乙炔、乙烯。c、甲烷、乙烷、丙烷、丁烷。d、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下:(1)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15、但不含壓縮乙炔氣。(2)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3)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4)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註:在同規則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若干高壓氣體不適用本規則。(5)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碳、乙胺、乙烷、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二)有害物之分類1.有機溶劑中毐預防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計55種。2.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計62種。3.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計254種。三、爆炸性物質之處置:表一、主要爆炸性物質之性狀法規分類物質名稱性質硝酸酯類硝化乙二醇(C2H4(ONO2)2)無色不凍性液體,比重1.5,融點22,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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