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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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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