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及有关登记事项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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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及有关登记事项解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于2003年3月起正式施行后,这是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于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增强行政执法力度,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是一部标本兼治的行政法规,本人通过学习,谈点体会,供各位参考。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在身体一体检就是这高那高,都是

2、吃的);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重大考验,对社会

3、来讲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1、一个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

4、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是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因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慎重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对无照经营户收取管理费,默许其经营而不予以取缔,即是一种纵容行为,如果因此而发生某种重大责任事故,就有可能导致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严格的社会监督和严厉的法律约束,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但要有所作为,而且要全力以赴,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手段,真正达到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也是促使我们切实履行职责的一道红线。例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制

5、日报2002年3月报道,陕西山阳县杨地镇一家无任何手续的鞭炮厂爆炸炸死13人,重伤4人,因监管不力,县公安局治安股长、杨地派出所所长以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刑。如果此事件发生在2003年3月1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后,按照办法赋予的“严重违法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查处”的职责,工商部门相关人员恐怕是难辞其咎。例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未出台之后)2007年曝光的山西无证无照黑砖窑事件,因非法用工,导致人员伤残严重,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赋予有关部门的职责,依法追究了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2、重视两个问题。一是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合的原则。办法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明确界

6、定和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考虑到无照经营的各种复杂原因,同时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法第八条规定“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在无照经营的查处上,基层工商部门一定要贯彻这条原则,区分无照经营的不同情况、不同原因、违法情节的轻重,克服以罚为主的指导思想,纠正简单粗暴的执法作风,引导无照经营者走上合法的轨道,切实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执法人员应准确把握处罚尺度,宽严相济。二是准确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办法在赋予工商部门执法权力时,对行使权力的程序、条件作了细致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行政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

7、活动的财物及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方法不当,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只有在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足以以制止违法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才应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必须是无照经营者及与无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当事人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的物品不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如无照经营服装经营户,只能没收用于无照经营的服装,而不能没收店里所摆设的其它物品。)3、注意三个区别。一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与无前置审批条件的区别。一般有前置审

8、批条件的是建筑、印刷、食品卫生、金融证券、文化娱乐、医药卫生、矿藏开采、互联网经营等一些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管理较为严格,这些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较易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要予以查处;一发现有产生危害后果的可能,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无前置审批条件的其他行业,则应尽量引导规定。二是服从监管者与抗拒监管者的区别。对于较为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者,不一定非要采取扣、罚款的措施,完全可以责令补办营业执照,引导其合法经营。这样一则可以减少执行冲突,完全可以责令补办营业执照;二则可为进入市场的无照经营者提供合法的就业途径;三则可以培植必要的税源和费源。对于抗拒监督管理,经多次通知,仍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

9、无照经营者,则查处要快,处罚要重。三是下岗失业的无照经营者与其他无照经营者的区别。下岗人员从事市场经营,自谋出路,国家相当鼓励,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无照经营问题,法律宣传一定要透彻,说服工作一定要细致,真心地对其“引导、规范”,决不能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一见就罚,搞不教而诛,应该坚持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4、走出四个误区误区之一“灯下黑”。办法可谓利器,但在不和地方仍有“漏网之鱼”,有些漏洞便出自工商部门内部。对于办公场所的左邻右舍、工商干部的亲戚朋友等的无证经营行为,常常不能一视同仁。说轻了,是没

10、有过好人情关重;说重了,就是执法黑幕。误区之二“向钱看”。主要表现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三重三轻”:重查处,轻引导;重手段,轻效果。我们不是反对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使用罚款手段,办法中就有多处关于罚款的规定,但切记罚款不是唯一的手段。误区之三“一阵风”。这里所指的“风”是指突击式和集中式清理无照清理无照经营行为。我们的一些基层工商部门之所以衷情于“一阵风”的方式方法,主要是在思想上对清理无照经营认识不足,决不能风头认真、风过撤兵、风停不问。无照经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和隐蔽性,应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问候语备,对无照经营的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误区之四“单打一”。办法对

11、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的处罚规定是很严厉的。但是,不少地方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往往只查处经营者,而对其提供方便的很少触及,这就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中的“单打一”。专门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方便的要作出处罚决定,就是要铲除无照经营行为的土壤,而“单打一”的做法,恰恰给无照经营者留下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对无照经营查处要实行联动监管。去年经工商部门努力,市政府出台了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实行“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动监管机制。我们各级工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要“做好一个汇报、加强两个配合、建立三个机

12、制”:一个汇报。各级工商部门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各级政府联动作用。两个配合。一个要加强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对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要以公函的形式,通知和抄知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第二要加强与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联系、协调,对那些在城乡结合部、村组、社区的无照经营,要加强联系,取缔他们的支持,做好对隐蔽性无照经营的查处。三个机制。一是联动监管机制。无照经营查处包括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审批。二是日常监管机制。工商部门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要建立“日巡查、周通报、月清理”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三

13、是长效监管机制。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建立预防、举报、准入、巡查、监管,到检查、督办、考核等为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长效监管。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把握的要点1、无照经营行为首先,办法第四条规定了5种无照经营行为,其中前四款是无照经营行为,第五款定为违法经营行为。办法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的违法经营行为”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对擅自从事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未纳入办法查处。因此,不得将任何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都视为无照经营的行为,这是无照经营定性和超经营范围定性的根本区别。其次,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4、不全是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法规对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均有一个条件,即:以该类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没有以该类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则属办法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以该类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共同点是无照,不同点是看是否以该类企业名义。因此在办案中要分析案性,具体把握。第三、对企业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非法经营行为应视为无照经营行为。按各类企业登记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除本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外,还要为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未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未领取执照擅自经营的行为,应视为无证照经营行为。2、无照经营场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5、第9条关于职权行使的规定中有两处关于“无照经营场所”的规定。该处的场所应指无照经营当事人的经营门店,而不包括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原因在于,经营门店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窗口,而生产车间、仓库等是为门店的经营活动服务的,一旦经营门店被检查、查封,生产车间、仓库等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有人对这一点不理解:我们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是可以检查、查封生产车间、仓库的,为什么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就不能对生产车间、仓库进行检查、查封了呢?其原因就在于对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是法律早有规定,二是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打击对象,而无照经营的商品其本身对社会并无太大危害,仅是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行政管

16、理规定,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可能有人还会问:那些没有门店、只有仓库、上门推销、送货上门的无照经营者难道就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了吗?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定:(一)以住宅为主,兼有生产车间、仓库的,我们肯定不能检查、查封,即不能以经营场所论。(二)以生产车间、仓库为主,兼有守夜床辅,其主要功能是为门店里的经营活动服务的,不能以无照经营场所论。(三)以生产车间、仓库为主,兼有守夜床辅,达到两个条件的也可以以无照经营场所论,依法实施人查、查封的行政行为。这两个条件是:(1)违法当事人没有与其车间、仓库商品规模相适应的经营门店;(2)有证据证明车间、仓库里的商品专门用于经营活动的。只有这样,车间、仓库才演变成了无照经营的场所。3、关于查封、扣押对象的限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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