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镇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规章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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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伍什家镇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各贫困村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制度执行。财政整合的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种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入、镇本级财政和各贫困村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村(组)集

2、体投入和村民参股的资金等。各种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整合,捆绑使用,分别管理,各记其功。乡镇和行政村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要建立集体和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行政村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 第六条 镇财政所负责对全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民服务、物业经营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八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扶

3、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弥补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 第九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十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项目实施村要按照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规模、筹资方案、议事程序、议事决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财政所负责对各项目实施村的公开公示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镇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

4、督。 第十三条 镇纪委、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五)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伍什家镇财政所负责解释。伍什家镇财政所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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