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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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际通行观 念,可将其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 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 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

4、,故具有以下特点: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 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 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 子签名)所代替。3. 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 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 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 合

5、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 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 力。(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未必具 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

6、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 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 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 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 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 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 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 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 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

7、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 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 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 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属于 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可将其归入 视听资料 类。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 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 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 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 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 据归入间接证据。延伸阅读: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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