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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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经中国农业银行 (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 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 (种类)贷款(大写) 元,用于 ,还款期限至 年 月日,利率按月息 %0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 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 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 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 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

2、放贷款,收回或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 利息。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 (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 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 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 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第五条抵押财物由 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 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 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 由保管方承担责任。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

3、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 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 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 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 帐户中扣收。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 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 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 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 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 款方的贷款本息。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 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 定办理。第十条其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 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借方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开户银行及帐号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签约日期 年月 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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