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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 年月日相关知识:拆迁补偿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 ,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 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 算。第二十一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 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 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
3、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 作价补偿。第二十二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 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 偿还建筑面 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 偿还建筑面积不 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 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第二十四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 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 改。第二十五条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 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 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六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