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35414496 上传时间:2020-06-15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1.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2)(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 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

4、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 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 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 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_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_开户银行

5、: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_月_日年月_日签于 _ 签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 含义。(1)“工程 ”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 务的组织。(5)“第三方 ”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 ” 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 外工作。(

6、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 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 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 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

7、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 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 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 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8、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 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 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 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 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 和服务人员,

9、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 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 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 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

10、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 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 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 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11、、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 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 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 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 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

12、向监理机构提出, 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 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 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 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 审批权;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 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

13、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 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 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

14、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 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 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 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

15、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 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 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 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56 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 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 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 21 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监 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30 天内仍 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或根据第 32 条或第 33 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 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 知发出后 14 天内未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