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范本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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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 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 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

2、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 公共利

4、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 德行为准则。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范本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

5、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 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 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 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 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 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 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

6、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 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 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增)量规定及计 算方法: 。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 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 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

7、回收办法执行 ; 有关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 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 H 绻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 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 ;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包括专用 线、码头)1. 产品的交货单位: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_) 项执行:(1)出卖人送货 (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 方协议执行 );(2)出

8、卖人代运 ( 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 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 月 份或季度 )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 (船)计划; 必 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 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 (提) 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 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

9、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 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 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 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 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 项执行:(1) 按政府定价执行 ;(2)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 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 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 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原价执

10、行 ;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 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 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 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 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 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1、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续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 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 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 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 异议。4.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2、(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 和到货日期 ;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 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 情况和检验证明 ;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 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30%的) 违约金。2.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 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

13、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 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 交货处理。3.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 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 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 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 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4.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 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 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

14、花色、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 担。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 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 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 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 款; 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 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 负逾期交货责任 ; 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

15、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 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1.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30%的) 违约金。2.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 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 ; 如果 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 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 算,向出卖人偿付

16、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 保管、保养的费用。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 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 部门的罚款。6. 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 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 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 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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