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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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 公共利

4、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 为准则。山东省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买方:地址:E码:话:法定代表人:务:卖方:地址:E码:话:法定代表人:务: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 同信守。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 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由卖方负担。

5、第八条唛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 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 头:第九条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付款条件1. 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 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b.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c.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 由制

6、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e.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2. 卖方在装船后 10 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 运输公司。3. 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 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 的延期罚款金额。5. 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 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 方承担。第十一条装运条款1. 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 45天,用电报 /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 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 排订仓。2. 如果货物任一

7、包装达到或超过重 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应在装船前 50 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 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 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 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 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 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 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 30 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 31 天起,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 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 费由卖方承担。5.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 越过船舷

8、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6. 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 48小时内,须以电报 /电传通知买方合 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 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技术文件1.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a. 基础设计图。b.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 /液压连接图。c.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 零备件目录。e.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 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系

9、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 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 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检验条款1. 卖方/ 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 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 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 国商品检验局 ( 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

10、 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 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3. 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 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 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4. 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 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 天。第十五条索赔1. 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 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 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a.

1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 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 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 其他必要的费用。b. 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 贬值。c. 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 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 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 赔。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 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 受阻方应在不可

12、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 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 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 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仲裁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 解决,按 () 项仲裁。(1)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2) 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 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 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 5%,罚款率按每星期 0.5%计算,少 于 7 天者按 7 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 10 个星期时, 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 述规定罚款。第十九条附加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_月_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 _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 款方式生效。1. 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买方: 签名: 卖方: 签名: 签署日期: 年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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