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意义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35398121 上传时间:2020-06-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1.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保全的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合同保全的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合同保全的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合同保全的意义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合同保全的意义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保全的意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保全的意义(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保全的意义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 化的趋势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 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

4、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 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 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 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 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 73 条、第 74 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 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 补了中国

5、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PrivityofContract ),合同效力仅及 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 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 系上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力。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 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效力已涉 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被称为 债权的对外效力。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 ”,赋予债权 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对于 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传统民法拥有合同责任制度可资 运用。一般认为,

6、合同责任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一般担保, 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 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务担保的 “责任财产 ” 。因此,责任财产 的状况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休戚相关的,而且该责任财产不 仅仅是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还是全体债权的共同担保,所以当 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恶化,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债权,即使责令 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全部清偿、甚至全部 不能得到清偿。由此可见,合同责任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上有其明 显不足之处,要受到责任财产多寡的限制,而且会同责任只能制 裁债务人于其不履行之后,过于消极。 2 于是,民法上又引进了 特别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

7、(如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债 务人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金钱的担保 (定金、押金等)以及所有权保留制度。特别担保制度由于其不 受或者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 的保障作用。但是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 需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而害及债权 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法律 在合同责任和特别担保之外,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 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 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合同担保制度相互配

8、合,共同担 负起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作用。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 基础,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将来的强制 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责任财产而无限制, 那么合同责任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不 过是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已,同样存在 “ 责任财产 ”的保全 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 有保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人们认为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 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 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延伸阅读: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