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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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保全的措施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 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 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

2、、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 效力。(二)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 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法解释二第 19 条规定: “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明显

3、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 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 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 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 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 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延伸阅读: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什么是合同的履行标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中、企业治理方面、劳动用工方面 等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合同履行地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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