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猪肉入市场厂挂钩合同(BF——201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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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猪肉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BF 2013 2703)合同编号: 甲方(市场主办单位)乙方(定点屠宰企业):为防止不符合卫生,销售标准的猪肉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 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猪肉批发场厂挂钩制度,进场验证,只允许包括 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内摊商提供猪肉。第二条 甲方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绝欺行霸 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第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的猪肉质量,水分含量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

2、肉及种猪肉,不得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 门检疫的猪肉。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市场内销售的乙方供货的猪肉抽样送检,如经甲方送检,有关部门抽检,乙方供货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 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市场内猪肉摊位发现不合格猪肉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六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 年,自 年 月日至年月日。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 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 代理人: 电话: 电话: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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