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F----0212)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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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BF-2018-0212)单位级别编号: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4、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 . 2 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 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1 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第二条 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 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2 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 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 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 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2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

5、 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 三。第三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3 1 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 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 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 工费数额为 元。3 2 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 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 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3 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 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 30(不含定金)。3 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 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

6、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3 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 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 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3 6 设计周期超过 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 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3 7 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 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 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3 8 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第四条 双方责任4 1 发包人责任4 11 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

7、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 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4 1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 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4 13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 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14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 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4 15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 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 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

8、附 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 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 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 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 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 咨询服务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4 2 设计人责任4 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 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4 22 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4 23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

9、前的设计交底工 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 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五条 工程设计版权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 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 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第六条 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6 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

10、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 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如因上述变更 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 73 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 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6 2 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 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 3 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 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 计人按应付该

11、阶段工程设计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 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 15 日内按 74条款向设计人 结算设计费。6 4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 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 他相应的法律责任。6 5 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 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 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 作为违约金。6 6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

12、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 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 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6 7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 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 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第七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7 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 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

13、(或盖章)的日期为准。7 2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 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 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7 3 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 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7 4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 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 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 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 73 款办理,结束本 工

14、程双方合同关系。7 5 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 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 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 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15、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 合同附件执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 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第十一条 附加条款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正副本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 份,甲方执副本 份,乙方执副本 份,其中送管理部门 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0二年七月填写合同须知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使用本合同文本;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可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三、本合同附件填写完毕附于合同后,双方应加盖骑缝章;四、单位级别编号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处统一编号填写,本合同工程编号和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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