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制度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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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的伦理性【内容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 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 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 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 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 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 熟的意见。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 的理论基础 , 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 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 , 自古至今 , 历久常新 , 成为哲 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

2、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著名政 治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的 正义论 (1971 年), 从公平正义入 手, 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 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 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 “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 , 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 了重要的影响 ,引发了西方学界对 “公共理性” 与社会行为、 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 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 广泛讨论 , 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 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 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

3、其 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 ,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 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 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 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罗尔斯从人都处在 “无知的面纱” 中的“原初状态” ( 类 似于“自然状态” )出发 ,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 原则: “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 基本的自由权利。 ”第二条原则 :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 解 , 使得 (1) 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 并且 (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的第

4、一条 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 , 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 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 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 :“公平” 是指社会权利、 利益的公平分配。 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 基本利益。可见 , 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 , 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 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 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要求社会利益和 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 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 别予以调节 , 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 原则中 , 自由原则是首

5、要原则 , 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 基础上的 , 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 下, 才能贯彻差别原则 , 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 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 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 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 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 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 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 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 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

6、才能够真 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 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 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 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 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 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 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 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 “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 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 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

7、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a、正义的环境。“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 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 ”罗尔斯认 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 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 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 己的目的, 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 因此产生又利益冲突。 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 益。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即人们在 进入社会合作之前所处的是怎么样的环境。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观

8、条件。 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何 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压倒其 他所有人的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 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学多领域中都存在一 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 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 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 第三,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 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 理记忆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私心 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但造成了人们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 且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分歧。最

9、后, 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相互冷淡” ( mutually disinterested )。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 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 的愿望和别人“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 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至此,背景的假设基本完成。b、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原初状态目的在 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 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 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 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 己的利益。”( 1

10、36)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 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也不知道他的 天资如何,他的体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赋和社会出 身;没有人知道他的个人价值观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征;各 方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态,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 和文化。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 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 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 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 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

11、妨碍人们 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 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 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 考书 141)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 不公,而一个知道自己贫穷的人则视之为公平。但是如果他 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何种税制对自己有 利,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 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 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 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

12、 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 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 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 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a、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罗尔斯认为,那些 随着时代的改变和以时代为存在条件的正义观要排除在表 格之外,因为各方要选择的是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绝对效 力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标准下,罗尔斯对众多的正义观进行 筛选(当然是有限的) 。表格中的正义观主要有下面四种: (1) 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2)功利原则,包括 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 ( 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 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则

13、; ( 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利己主 义和特殊利己主义。b、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在进行第一次 筛选之后,为了进行进一步的筛选,罗尔斯概括出正义原则 的五个形式限制: (1) 正义原则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 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 (2)正义原则在 应用中也是必须是普遍有效的, 即适合于一切场合个人; (3) 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 (4)正义原则必须 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 (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 们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 (参考书 145)经过这一 步的筛选,将利己主义从表格

14、中剔除,因为利己主义排除了 订立契约的可能。而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c、第三次筛选: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及依据。经 过两次筛选之后,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 原则。 正义论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更加完善的正义 原则,取代传统的功利原则,在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 则和功利原则展开了正面的交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 下,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为各方所接受。他的证明 如下:最大最小值规则( maximin rule )是一种用于在条件不 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规则。而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主要有 三:第一,选择者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 的可能性,并且有不予考

15、虑的理由;第二,他主要关心他有 把我获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 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机会; 第三, 他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的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实这个 最大最少规则类似于博弈理论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 道对方相关的信息,因此各方都会采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 是孤注一掷。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 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 获得的利益和地位; 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 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 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 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 带来不良后

16、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 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 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 hate of risk )他们一定 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 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 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 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 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 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 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 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 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 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 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 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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