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海事局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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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海事局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目录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315003船舶进出港口审批315004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51500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715008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015010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21501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15015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815016船员服务簿签发2315017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2515018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2715020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281502

2、2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301502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3215041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34二、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37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7内河拆除动力装置38内河强制卸载39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40强制清污41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42三、船舶登记及工作流程43船舶所有权登记43光船租赁登记46船舶抵押权登记48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50废钢船登记52四、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5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5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54船舶文书签注5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55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56五

3、、海事行政备案管理事项57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57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57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57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58游艇俱乐部备案58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58内河港口、装卸站接收处理污染物能力备案58内河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能力备案59危险货物集装箱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59装卸、过驳作业围油栏布设方案备案59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

4、办理。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负责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国际航行船舶: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6.危险货物舱单;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国

5、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

6、业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

7、)及其复印件;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船舶冲

8、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5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未设置基层海事处)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9、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

10、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

11、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8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四、许可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

12、或不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六、提交材料目录:1.申请书;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书;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薄、操作手册等。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10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或直属海事局(国际航

13、行船舶)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六、提交材料目录: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

14、舶);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7.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8.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5.6.7.8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9.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12. 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3.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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