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地压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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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压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是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参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第4条负责组织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第5条负责有关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方案的制定,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6条要

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第7条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危险及矿压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危险预测预报、解危方案制定、指导防冲现场施工等工作。第8条组织进行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9条组织做好技术统计,及时向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第10条做好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1条按规定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参与组织矿井冲击地压防治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第1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3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

3、直接责任。第14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4条参与编制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合理,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5条在推广分管专业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6条组织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组织审查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能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

4、导责任。第18条在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危险及矿压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危险预测预报、解危方案制定、指导防冲现场施工等工作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未及时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0条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不准确、不及时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5、或领导责任。第21条未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6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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