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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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09月29日06时10分,被告史某驾驶轿车在某镇东 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原告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原告李 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济宁市交警支

4、队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史某因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条前款 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2009年12月04日双方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协议第3项为:李某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计 50000元、电动车 损失2000元共计52000元由史某承担。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李存华支付50000元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 决。办案思路及心得律所接受原告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本律师了解到:2009年09月29日双方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第一 次手术后,被告一

5、次性付给原告营养费 5000元,该费用被告已给付原告。原告第 一次手术出院后,双方又于2009年12月4日经济宁市交警支队某大队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被告已支付,住院时用的史某的名字,病历及医疗单 据均在被告处,原告也未开具误工证明,另被告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已赔付原告, 2011年2月22日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 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案已超过 1年诉讼时效。2、 原告没有病历及误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被动为主动,本律师认真分析后 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虽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签订该协议书后,在 交警

6、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又另行签订了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系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双方达成协议书之后,因此,原被告在交警部门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应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原、被告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双方已形成了新的债 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未超过两年,决定本案以债权债务 关系处理,原告只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协议就可以了。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 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因行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 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济宁市交警勤务某大队2009年 9月29日出具的道路交

7、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二、2009年 12月 4 日双方在济宁市交警勤务某 大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 、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 8300元由史某承 担。 2 、出院后二次手术费用由史某承担;手术后万一有残疾一切费用由史某承担。 3、李某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计 50000 元、电动车损失 2000元共计 52000元 由史某承担。 4 、史某车损费自理。 5 、双方签字生效,永无纠葛。 以上协议内 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交警队盖章确认。原告春节前进行了二次 手术,自 2009年 9月至现在已有一年半时间,原告一直未能劳动,造成很大误工 损失,将来还要休息一段时间且将来也

8、不能干重活,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上述协议第三项义务,实属不妥,要求被告立即 给付原告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计 50000 元。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第三项内容 就成为债权债务合同,原告起诉时不超过两年时效,应依法支持。 法院判决后, 双方均未上诉。通常来说,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但如果 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如本案按债权债务起诉,很好地维护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本案因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证 据,就可能败诉。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 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50000 元 承办律师:魏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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