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名词解释版本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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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1、 国际经济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跨国经济关系(贸易、投资、税收)的边缘性综合体。2、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商业惯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删、改。3、 DAT: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新增加的贸易术语,含义为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

2、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4、 DAP: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新增加的贸易术语,含义为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当卖方在制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写在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买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5、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从根本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具体包括

3、:卖方声明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6、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7、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8、 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救助、受损货物的恢复、修复等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

4、按实际全损索赔或按部分损失索赔。9、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10、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11、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作法。13、 银行信用证(L/C):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14、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已经开出,

5、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15、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惯例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16、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七次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其本质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17、 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当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6、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18、 保障措施:因进口数量激增而致使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19、 TRIMs: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其禁止成员方的货物贸易采用违反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取消了4项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20、 巴黎公约的临时性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21、 伯尔尼公约的作品国籍原则

7、: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也被称为地理标准。22、 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国际许可证协议):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为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23、 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作用权,许可方不仅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的技术。2

8、4、 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技术进出口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向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25、 国际直接投资: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跨国流动,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拥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主要方式包括设立新企业(建立三资企业和BOT等合作开发)和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26、 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27、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设置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

9、境外投资。28、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货币法律体系,该体系于20世纪70年代崩溃。其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具体包括:A、建立双挂钩制度: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35美元=1盎司),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B、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本国外汇市场,使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保持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资金援助以帮助会员国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29、 特别提款权(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特别提款权作为

10、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币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30、 可自由兑换货币:货币持有人能把这种货币兑换为任何其他国家货币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会员国接受并履行以下义务,其货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A、会员国不得对国际经常项目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B、会员国不得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制;C、无条件地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31、 项目贷款: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32、 国际银团贷款:数家各国银

11、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33、 外国债券:指外国借款人(政府、私人公司或国际金融机构)所在国与发行市场所在国具有不同的国籍并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发行方式有两种:公募和私募。34、 巴塞尔协议:1988年签订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核心是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8%,规定了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2004年签订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增加了银行监管的四大原则、市场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35、 税收居所: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的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些属人因素,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有住所、居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就法人

12、来说,主要有公司的注册成立地、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总机构所在地等。36、 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中,自然人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法人有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7、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包括业务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38、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统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39、 国际重叠征税:两个

13、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40、 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其目的是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41、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42、 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43、 国际避税: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1分)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1分),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1分)的行为。国际避税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

14、为,并不明显具有违法的性质。各国有关当局对国际避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1分)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对比TRIPs协议是一个更高标准、高严要求的公约。(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A、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B、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D、

15、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2)首次规定了权利的取得和维持程序(3)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套程序(4)将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5)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

16、术;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四、分析题(10分)1、通过阅读上述案例,分析、比较MIAG的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答:MIAG的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同之处是二者本质上都是保险,在投保人遭遇保险事故后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1分),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代位求偿权(1分)。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MIGA建立的基础是国际公约,而一般的商业保险建立的基础是国内立法(1分);(2)M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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