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店铺管理)新版GSP连锁门店制度、程序、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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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目的:规范门店药品采购、验收行为,把好药品进货质量关。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门店经营药品的采购、验收管理。4、责任:门店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门店采购药品,由公司总部按门店采购计划创建药品配送单,统一配送至门店,严禁门店以其它非法途径采购药品。5.2 门店采购药品必须是本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

2、的药品。5.3 门店验收员必须依据公司开具的随货同行单,对到货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生产厂商、批号等逐一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5.4 验收时如发现货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当场拒收并及时上报公司销售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再做退货处理。5.4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送货凭证的相应位置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和验收结论。购进中药饮片时应1人签收1人复核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并留存相应凭证联按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5.5 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总部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5.5 验收需要冷藏药品的品种,品种到货后要

3、和配送人员进行冷藏药品到货交接单的交接工作,确定运输工具、环境等符合冷藏药品的配送要求,在15分钟内完成验收,及时存放。7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目的: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方便患者购药。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门店经营药品的陈列管理。4、责任:门店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5.2 门店应

4、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5.3 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5.4 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5.5 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5.6各类药品陈列按“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即按时间顺序或按批号先后,先进的药品摆在前面先销售,后进的或批号较后药品摆放在后面5.7 毒性中药饮片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有安全防盗设施。5.8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5.9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5.10 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

5、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作处理。5.11 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5.12 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5.13 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文件名称:门店养护检查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目的:为规范门店药品养护管理,避免药品过期、失效、变质、确保药品质量。药品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门店

6、药品的养护检查。4、责任:门店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养护人员,对库存、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5.2 在总部质量管理部的指导下,门店养护人员负责对连锁门店药品进行养护工作。5.3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两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采取措施予以调整。5.4 对有不同温湿度保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保证其存放药柜与设备的正常使用。5.5 每月20日对店内陈列、储存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总部质量管理部进行

7、复查处理。5.6 养护与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5.7 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5.8 定期向总部养护组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陈列药品的质量信息。5.9 对养护用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5.10 对待处理、不合格及质量有疑问药品,应按规定隔离存放,建立相关台帐,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等事故发生。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 目的:保证销售药品合理有效消、给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

8、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门店药品的销售过程。4、责任:门店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要按照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销售药品。5.2凡从事药品销售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对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时应佩戴胸卡。5.3 销售时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5.4营业员销售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应熟悉所销售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坚持问病卖药,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其辞,误导消

9、费者;销售药品准确无误,防止事故发生。5.5 销售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在销药品,严禁代销他人药品和不合格药品,严禁出租、出借柜台供他人销售药品使用。5.6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并按规定填写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销售人员和处方审核人员均应签名。5.7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5.8 处方药不准采取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5.9 OTC药品可以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销售人员应主动向顾客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提示顾客详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规定使用。5.1

10、0 拆零销售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盛器应保持原包装标签。拆零销售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并注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向病人交待清楚。5.11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5.12 外观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严禁上柜销售,柜台上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发现有质量变化的或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撤离柜台停止销售,做好记录。5.13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销售药品时,须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留存备份。5.1

11、4 营业店堂内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15 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文件名称: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目的:严格把好处方药销售关,保证依法经营并确保销售处方药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购药、用药安全、有效。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处方药品的销售。4、责任者:驻店药师、营业员。5、规定内容5.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12、合法性和规范性。5.2处方调剂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体检合格有效证明后方可以上岗工作。处方审核人员为执业药师。5.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中药饮片设立专柜专区陈列。5.4处方药不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5.5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指纹确认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和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5.6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5.7调配处方严格按照规定的规程进行。5.7.1调配人员接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患者姓名

13、、年龄、性别、药名、用法、用量及医生签名,如有药品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经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配。5.7.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配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5.7.3调配处方时,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字再把药交付给顾客。5.7.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许处理药品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5.7.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5.7.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要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文件名称

14、:门店药品拆零销售管理制度编号:XCR-ZD-041-01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版本号:第一版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各门店1、目的: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门店拆零药品销售的管理。4、责任:营业员、药师等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拆零药品:指将药品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5.2 门店须由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接受专门培训。5.3 拆零药品销售要设置专柜并有醒目标志,将需要拆零销售的药品连同原包装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内,原包装标签应保留至该品种销售完为止。5.4 拆零药品须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工具的清洁卫生。5.5 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5.6 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用法、批号、有效期及门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5.7 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5.8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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