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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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 出借人: 担保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借款人(全称):出借人(全称):担保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2借款用途(简单陈述,详见承诺书):3、 借款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或借条)记载为准。借款凭证(或借条)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4、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第二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出借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 /

2、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出借人要求 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第三条划款方式借款人在 (银行名称)开立结算帐号,户名,帐号(或卡号),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种(可以兼选任意几种)方式划款。1、出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借款 (金额)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帐户内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消地授权出借人将借款(金额)划入户名为的帐户内(开户银行名称:;帐号)。3、其它约定方式:第四条还款1、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2 )其他还款方式: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

3、款。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3、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次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第六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物情况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出借人可以停止提供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3、按照本合同约定可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5

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 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6、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换给抵/质押人。第七条提前还款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1 )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即按月息计收利息。2、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3、部分提前还款的,出借方出具还款凭证或收条,剩余部分本金应继续履

5、行原合同。第八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可以兼选任几种)担保。1、保证担保的:(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出借人 承担连带责任。(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 责任。(5 )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

6、利情况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2、抵/质押担保的:(1) 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 /质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 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抵 押物/质押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3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代位权

7、、 加工物和孽息。(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出借人 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6)抵押人对抵押物做出赠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处分应当书面通知出借人。(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 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限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

8、利) 价值非因出借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不提供的,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 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出借人商 定的第三人提存。(9)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 (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出借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出借人负有 赔偿责任。(10) 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 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出借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出借人保管。(11) 担保人应按出借人

9、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出借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出借人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清偿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上述保险。抵 /质押人中断或撤消保险的,出借人有权代其 投保,有关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因中断或撤消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抵押物/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应立即通知出借人,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12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 /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 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质

10、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 /质押人 的抵押物/质物(权利)。第九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可对逾期借款从本笔借款出借起始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再追加违约利息,即按,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3、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人可按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 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 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 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

11、借款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 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 提供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 提供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6、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 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7、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 抵/质押等情

12、况;(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第十条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 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出借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2、本合

13、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提示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出借人(签章)身份证件号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借款人(签章)身份证件名称: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担保人(抵押人) (签章)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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