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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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 ,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 人。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 ,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 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 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 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委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

2、应具备上述资格。 不具备上述 资格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合同。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 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 动的营业执照、 有关服务范围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 居间人应予以配 合。四、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五、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 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 的解决方法等。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3、海关监 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 解各项服务内容等。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协商约定;佣金由居间人与委托 人协商约定。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七、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 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一)甲方基本情况:1

4、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1 单位代码证号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三)丙方基本情况: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四)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登记证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使里程km使用年限至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月排放标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征税、免税)。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月(证号车辆养路费交

5、讫截止期 车辆保险险种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配 置其它情况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等款项。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项方式使用和保管:1 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2 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口 /转籍口)

6、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方(做好签收手续),由方负责办理手续。(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同时,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口 /转帐口)。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0(六)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其中:甲方支付元(大写元),乙方支付元(大写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滋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日内付清余款。支付方式:现金口 /转帐口第六条三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

7、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 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六)第七条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

8、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丿元。(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元。(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元。(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

9、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 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丿元。(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 赔偿相应损失。(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八)第八条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它1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2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 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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