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市特许经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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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 随着零售业模式的不断变化,不断有各种先进的经营方式出现,特许加盟连锁经营作为超市主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越来越普及。本文通过对超市经营中的收费和风险与控制两个法律问题的分析,使我国的超市或类似行业在这一领域的各个层面上有所提高,与国际接轨。关键词 超市特许经营 法律问题 收费 风险与控制 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的

2、统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特许加盟连锁的实质则是超市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经营模式等)出给独立的加盟者,由其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经营的一种超市连锁发展方式,是特许经营形式的一种,该种方式对于发展连锁的超市总部而言,能实现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扩张,即所讨低成本迅速扩张”。下面,谈一下特许经营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一、超市特许经营中的收费问题 首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我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超市特许加盟的收费问题。 1、加盟收费的法律渊源 特许加盟作为项特殊的经营方式,其加盟收费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产生。 加

3、盟收费的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特许者(授权方)和被特许者(被加盟者)之间只要达成合意、订立合法契约,即可按契约的约定收取加盟费用。 加盟收费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特许者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这实际上也赋予了特许者收取加盟费的权力。 2、加盟收费的法律构成 收费是权利(权力),任何收费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收费是法律关系的产物,每一项合理的收费都应该有其对应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一般超市特许加盟收费

4、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建构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上: 基于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字号等)有偿许可使用关系而产生的收费; 基于商业指导服务关系而产生的收费(注: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服务依法可以是有偿的); 基于货物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项目还包括个别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杂项费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种。每一项收费都应对应种法律关系作为依据,使收费有理有据、清晰明了。请看下面的文字列图: 知识产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有偿使用关系 加盟店管理指导费技术咨询服务关系 货款及运费货物买及附随义务关系 杂项费用其它相应法律关系!-empirenews.page- 3、现行加盟收费制度的不足 我们现在许

5、多从事超市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收费项目中基本上都会有定期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加盟金)这一项(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概念出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教材)。经营特许加盟,主要的经济收益就来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问题就出现了:“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教材中的相关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过于含糊,它没有稳固的法律关系作后盾。我们也不能简单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加盟收费笼统地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中,而是应该将加盟收费明晰化,通过收费项目各自明确的法律关系来分别加以调整。现行的加盟收费制度存在的

6、不足主要体现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项上,该收费项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其法律依据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单薄。“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加盟咨询指导费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费项目会降低加盟合同的对价性,引起不必要的疑义。 在特许加盟知识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连人民法院都把特许加盟案件划入联营合同纠纷一类,那我们就更加应该把这一特许加盟的主要收费项目明确化、规范化。 4、改进加盟收费制度的设想 我们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着手,对现行一般超市特许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调整,明确地把“特许权使用费”分为两项: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费;加盟店管理指导服务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7、这两项收费是完全基于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自独立的收费,只要有一种法律关系存在,该关系所对应的收费权利义务也就存在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特许加盟关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权者的商标、商号、字号等知识产权,它就应该定期支付授权者一定的使用费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权者提供的服务有问题而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从诉讼实践来看,一旦因加盟收费问题引发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二、超市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与控制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凡是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经营特许连锁的优点突出、低成本扩张,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也带动经济增长。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加盟者

8、是独立实体,经营自由度高,因此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难度高,继而各类风险也就随之发生。我们可以把超市特许经营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二是经营框架内的风险。本文主要试图分析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一)什么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 我们知道,维系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关系的往往只是一纸契约,而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的特许使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许经营所牵涉到的法律关系涉及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数个法律部门,用以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有几十个之多,如此之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项商业行

9、为,在工商领域中还不多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对于法律的依赖极其之大也可见一斑。具体来看,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主要有:!-empirenews.page- 1、违约之险 我们这里所说的违约风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违约风险,而是在特许授权者与特许加盟者建立加盟关系之后,由于加盟者怠于履行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服从授权者的管理而造成的风险。最常见的,是加盟者利用各种借口,拖欠应缴纳的费用,又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进货,更有甚者,加盟者不经授权者同意就扩大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的使用范围。对于任何一个超市而言,这个风险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每个超市的特许加盟连锁体系中,加盟者均为

10、独立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在目前中国法律架构下,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由于没有具体的特许经营立法,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加盟关系的认定,法院往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来加以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总部授予加盟者使用这个超市的商标和店招等整体形象,就是所谓的CI(视觉识别系统)。而在法律地位上,总部与加盟者是完全平等和彼此独立的,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加盟者拥有独立的经营权,由总部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提

11、供相关的技术和培训支持。由于加盟者是12下一页 各自独立经营的实体,总部对其的约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加盟者的某些自主经营行为有可能直接伤害授权者的利益,威胁加盟体系的安全。加盟者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执行总部统一采购的规定,擅自进行采购;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自行其是;隐瞒加盟店的销售状况,规避交纳加盟金等费用的义务;加盟者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等等。加盟者这些严重的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授权方的利益,造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使授权方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这种违约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 2、侵权之险由于特许经营往往和一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

12、等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相关,所以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加盟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比如说,加盟者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变更授权方相应授权使用的范围,或擅自非法地进行转授权、再授权,或擅自使用、传播授权方的商业秘密等。又比如说,在双方特许加盟关系终止后,加盟者不停止使用原授权方的相关授权,则其就构成了侵犯授权方的专有权利。侵权风险的唯一救济手段主要就是司法途径,但无论结果如何,企业都将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并因此导致特许企业管理成本上升,从而使授权方得不偿失。 3、连带责任之险 这个风险比较特殊,将会随着法律制度和体系的逐步完备越来越少。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在一般的特许体系中,授权方与加盟者均为各

13、自独立的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在加盟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当发生诉讼时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法律义务。但是,中国的特许加盟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这不仅是针对商业领域而言,更是针对法律领域而言,包括立法和审判实践。目前,法院审理特许连锁经营纠纷,往往将它划入“联营合同纠纷”一类,其实特许经营的情况要比一般联营复杂得多。由于审判人员对特许连锁经营认识尚不清晰,尤其是各地法院可能产生的认识上的差异,造成特许加盟的官司打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你很难说服法院,加盟者只是你整个体系中的一员,在营业执照中使用你的企业名称、店招和全套的管理模式,从你这里进货,向你缴

14、纳加盟金。但在发生对外纠纷时,你却不承担丝毫民事责任。我们拿国内著名的华联超市举例,几年前,华联超市公司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江苏某地的一家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债务,债权人经多次索讨未果后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使远在百里之外、毫不知情的上海华联超市公司被列为被告。!-empirenews.page- 原因很简单:那么大的招牌“华联超市”挂在那里嘛,那么清楚的“华联超市”写在营业执照上嘛。虽说这类案子是华联超市发展加盟事业多年来绝无仅有的,诉讼标值也很小,但其意义却非常深远,因此公司专门组织了力量来参与应诉。这个案子乍看起非常简单,该加盟店是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华联超市除许可其使用商标和提供管理

15、和技术上的服务外,并没有任何形式的投入,不参与其日常的经营管理,加盟店理应自行承担债务,这一内容在合同中也有表述。但是在当地法院的审理中,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律师要花很大的精力向法官解释授权方与加盟店之间是一种特许连锁的经营关系,与一般联营的关系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在进行债务方面的免责抗辩时,却发现我国国内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于特许加盟连锁的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表述。最后,只能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有关特殊联营的表述来进行债务免责方面的抗辩。加盟连锁既然是一种契约连锁,合同中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分清责任呢?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授权者加盟者之间所订之契约,对于第三方的债

16、权人并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债权人当然可以直接向授权者主张权利,至于以后授权者与加盟者之间怎样处理债务关系,与债权人无关。如果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由授权者先行承担是不知情的债务,再由其自行向加盟者追偿的话,授权者可真是变成“冤大头”了,且不说承担了一笔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债务,若该加盟者是出于恶意的话,要追回该笔债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了。该案最终因加盟者自认其债,法院判决由加盟者承担全部债务履行责任而终结。连带责任之险是特许加盟体系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总部对加盟商承担的只是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在加盟店中没有任何投资,在加盟体系中,授权方提供的仅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和服务指导,以及按购销关系提供的商品。加盟商在独立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但法院的审判结果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不是这样,连带责任之险由此产生。4、商誉损害之险加盟店的经营管理不佳,或某些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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