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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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因旧城区改建,超过半数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补偿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并公示,如对结果有异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征收部门将限制事项(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

2、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征收程序后,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进行公布。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除提交前项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

3、利益的具体情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

4、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房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

5、评估委托合同,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择的权利,协商期限为十日。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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