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气瓶检验标记PPT课件

上传人:尔*** 文档编号:135100804 上传时间:2020-06-12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7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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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州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培训班 1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2 甘肃省气瓶检验标记管理规定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修改情况简介4 气体充装单位年审要求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 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的有关规定 制定目的 进一步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 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属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安全监察 凡在我省从事气瓶制造 销售 充装 使用 检验检测以及瓶装气体销售等单位 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

2、 气瓶制造 一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简称质监部门 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二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三 气瓶制造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五 气瓶出厂时 制造单位应出具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 监督检验单位应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二 气瓶销售 一 任何经销单位在我省销售的气瓶 必须是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气瓶 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二 经销单位必须

3、建立气瓶销售档案 准确记录气瓶销售去向 销售前要按 甘肃省气瓶检验标记管理规定 附件一 的规定在销售气瓶上喷涂下次检验日期 加盖经销单位印章后 方能销售 充装单位在充装时要确认上述标记准确无误后方能实施充装 三 销售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气瓶充装单位 一 气瓶充装单位须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质监局 许可 取得 气瓶充装许可证 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相应的充装活动 未取得 气瓶充装许可证 的 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 有效期满后

4、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三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定资格 2 取得政府规划 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新建站 3 适应气瓶充装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及充装作业人员 4 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 气体检测手段 场地厂房 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 生产 能力 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 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 其它有关要求按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执行 四 气瓶充装必须严格按照各类气体充装量的标准进行充装 不得过量充装 五 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 不得改装使用

5、六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 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 防震圈 集装气瓶除外 液化石油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七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每只气瓶充气一次粘贴一次充装标签 充装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七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每只气瓶充气一次粘贴一次充装标签 充装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危险特性警示的面签 2 充装单位名称 3 充装介质 4 充装量 5 充装时间 6 充装员 7 充装单位联系电话 地址等 充装标签由充装单位参考附件二提供的式样自行设计制作 八 充装标签使用前充装单位应到所在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备案时要填写 气瓶充装标签设计制作备案表 附件三 九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及

6、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等法规的规定 定期检验合格 十 充装站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充装前检查中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送往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十一 改变充装介质类别或者是改变充装场地地点及发生重大改扩建充装项目时 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 同一个单位在不同的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 应逐个取得充装许可 四 气瓶安全监察 一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 换 工作 二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站的年度监督检查 以下称年审 和证后监管 三 县 区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气瓶充装单位 气

7、体销售单位 气体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年审 年审项目按 甘肃省特种设备层级监管办法 的要求进行 年审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各市州质监局12月底将辖区内充装单位年审情况报省质监局特设局 五 对未经年审或者是年审不合格的充装单位 应责令其在20日内完成整改 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充装单位 应报请省质监局撤销其充装许可 六 在充装有效期内四次年审合格 且无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的充装单位 换证时可适当简化许可程序 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由申请单位上报工作总结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营业执照 气体充装许可申请表 作业人员资

8、格证书 充装资质证书 设备检验报告等材料 由许可机关进行审查 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予以换证 七 各级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应加大力度 发现充装过期气瓶即提出处理意见 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充装许可 五 气瓶检验机构 一 气瓶检验机构按照全省整体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经省质监局审批取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气瓶检验机构 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气瓶检验机构 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不申请换证 视为自动放弃 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三 气瓶检验机构如发生三次以上违规行为 则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 检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程 规

9、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立符合检验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各项检验记录 五 气瓶检验合格后安装全省统一的检验标记 检验标记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六 检验标记环 检验专用章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和管理 检验单位按规定专项使用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省质监局统一建立的气瓶检验数据库系统 组建本单位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 对所检测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建档管理统一使用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 建档内容包括 1 气体名称 液化石油气 乙炔 二氧化碳等 2 检验单位3 检验结论4 检验日期5 下次检验日期6 检验报告编号7 检验标记编号8 产权单位9

10、气瓶制造单位名称 八 气瓶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 2007 402号 及有关规定应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应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方式进行 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六 气瓶使用 一 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气瓶 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 气体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检验合格气瓶充装的气体 三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 要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四 气瓶在

11、使用中如出现附件故障 如瓶阀 易熔合金塞漏气 瓶阀开关失灵等 应立即报告销售单位或充装单位做进一步处理 五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防止瓶体腐蚀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 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六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并严禁曝晒 敲击 碰撞气瓶或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不得用温度超过40 的热源加热气瓶 七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 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如单向阀 止回阀 缓冲罐等 八 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及经销者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灌装 或向气瓶充装其它物质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九 气瓶投入使用后 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

12、焊接修理 十 气瓶必须专用 只许使用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 不得改装使用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十一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十二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十三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 必须直立 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严禁卧放使用 七 附则 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对气瓶制造 销售 充装 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并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二 本规定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气瓶检验标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气瓶的安全管理 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对在我省使用的气瓶统一实行新的检验标记 一 检验标记的内容检验标记包括检验标记

13、环 检验专用章和下次检验日期三项内容 相关规格见附图一 检验标记环 检验专用章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和管理 二 检验标记的位置 1 检验标记环 在气瓶水压试验后 上阀前 将检验标记环套在瓶阀锥螺纹上与瓶阀一起上到阀座上 见附图二 检验标记环形状如下图所示 2 检验专用章 经销单位印章 盖在瓶体的肩部 瓶阀口正前方的位置 见附图二 检验专用章印模公示于甘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上 检验专用章如下图所示 3 下次检验日期 喷涂在瓶体的肩部 与检验专用章成90o的位置 对称地喷涂两处 见附图二 字高为50mm 字宽为35mm 字色为黄色 对盛装液氨 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字色为红色 气瓶体积

14、较大或较小时检验日期字体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检验日期喷涂方法 字体大小 高x宽50mmX35mm 字符间距5 10mm 例如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3月 则在气瓶上表示为09 3 表示位置及范围如下图所示 检验专用章如下图所示 三 检验标记的实施 1 到期气瓶对到期的气瓶 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统一进行安装检验标记环 盖检验专用章 喷涂下次检验日期 2 在原检验有效期内正在使用的气瓶原各种检验标记齐全 由气瓶充装单位确认后统一喷涂到检日期 3 新投用的气瓶 由经销单位加盖经销单位印章 并喷涂下次检验日期 4 气瓶检验标记环仅一次性使用 定期检验合格后更新监察网数据 重新安装新检验标记环 原检验环由

15、检验单位交回 四 新检验标记的工作要求 1 2009年5月20日前 为实行检验标记的准备期 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标记环 检验专用章 各检验单位和充装单位做好使用新检验标记的准备工作 2 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新检验标记使用的过渡期 新检验标记开始使用 凡新检验后的气瓶或新投用的气瓶无新检验标记的一律按未检气瓶对待 对检验有效期内正在使用的气瓶 如果原各种检验标记齐全的 经气瓶充装单位确认 按要求统一喷涂到检日期后予以充装 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检验标记不清或不全的不得继续使用 应立即送交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 3 2009年10月1日起 未按新检验标记三项内容要求进行

16、标记的气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4 气瓶检验信息管理统一使用 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 气瓶检验系统 5 充装单位对在用合格气瓶喷涂的到检日期标记负责 检验标记环的规格尺寸 其中 000000 代表标记环的顺序号 从000001开始 每只标记环有唯一的编号 检验日期 XX X 代表检验到期年 月 甘检XXXX代表甘肃省检验单位 XXXX代表检验单位简称 附表一 1 检验标记环形状如下图所示 2 检验标记环的规格尺寸 检验标记环的材质为铝质 厚度为1 0mm 外形尺寸根据气瓶阀锥螺纹的不同及阀座外径不同 分为四种 即 D75mm d40mm 适用于乙炔气瓶 D75mm d28mm 适用于工业用丙烷气瓶等 D50mm d20mm 适用于小容积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等 D50mm d28mm 适用于以上三种以外的所有气瓶 注 液化石油气瓶阀锥螺纹2种 PZ19 2PZ27 8 氧气瓶阀锥螺纹2种 PZ19 2PZ27 8 乙炔瓶阀锥螺纹1种 PZ39 其他气瓶阀锥螺纹均为 PZ27 8 检验专用章如下图所示 检验日期喷涂方法 字体大小 高x宽50mmX35mm 字符间距5 10mm 例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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