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2014-0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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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2、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出资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 出资人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出资人姓名(名称): 出资人住址(住所): 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 第九条 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机械设备作价出资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 年 月 日之前缴足。(也可以具体约定股东分几期缴付出资以及每期缴付的金额、时间等详细内容)出资人缴纳出资时,以货币出

3、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一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对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

5、出资人决定可以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权)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

6、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出资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出资人聘任可以连任。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出资人对于上述

7、职权可另行约定)(注:经理非有限责任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一或二人),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出资人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8、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第八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

9、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0、(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11、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股东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

12、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应在解散清算公告45日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产生。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注意事项:1、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3、打印时应将下划线、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4、使用A4型纸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股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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