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损失可否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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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损失可否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问:我单位于两年前向外地一客户销售产品一批,含税价款为9800万元。经过多次催讨,截止上月末,该单位已累计还款6800万元,尚有3000万元没有偿还。近日,我们获悉该企业因意外事件发生火灾,生产经营状况异常紧张。尽管该单位表示今后仍将履行还款责任,但我们考虑到该客户的以往还款情况与目前经营状况,对于其能否按期履约忧心忡忡。为了减少催款成本,防范更大损失,我单位决定将该部分剩余应收债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当地另一家企业。对于转让应收账款损失的500万元,我单位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吗?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利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邢章新 答:财产,一

2、般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可见,应收账款也属于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3、,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

4、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

5、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的认定”中规定,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其中关于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的认定是: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转让应收债权损失不在上述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之内,属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你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进行损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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