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宣传答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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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法规宣传答问1、水法是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的?何时公布?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水法的主要条款、内容? 答:共八章八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3、水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4、水资源属谁所有? 答: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

2、、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5、制定水法的目的?答: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6、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7、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水法有何规定?答: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8、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制度?答:根据水法第七条之

3、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9、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管理体制?答:根据水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0、新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哪些?答:地表水和地下水。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 答: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指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是水法的核心问题。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对水资源的所有权。12、水资源规划包括哪

4、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规划的关系又如何? 答:水资源的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两种。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两种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1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满足什么条件?答: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14、水法中对跨流域规划是怎么规定的?答: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15、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注意哪些?答:(一)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

5、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二)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1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什么权益?答: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能否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该由什么部门来审批?答:不能,因为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的水

6、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1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什么制度?答: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19、水法规定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实施保护措施是什么?答: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2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什么活动? 答: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

7、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21、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什么?答: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2、水法中对节水如何具体规定的?答:除总则中多处提到节约用水外,水法专列一章阐述节约用水。水法的第五章为: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该章共12条,其中5条为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

8、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

9、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23、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怎样处理?答: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4、根据水

10、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怎样解决?答:应当协商解决;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5、水法中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水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26、县级以上人

11、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水法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27、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构筑物、其他拦河,跨河建筑有哪些规定?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若补办

12、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怎样处理?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9、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法有何规定?答: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

13、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0、如何应对水事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答:水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是哪些?答:(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

14、定改变水的现状的。32、水法所称水工程,指的是什么?答:水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33、水法是否适用于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答:不适用。水法第八十条规定: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1、为什么要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水资源是可循环、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但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生产力布局和城市建设就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科学进行水资源论证,搞清楚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因水制宜,以供定需,合理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

15、水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22、水资源论证包括什么内容? 水资源论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二是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联的。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依据是什么? 2002年4月6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24、建设项目违反节水“三同时”原则将承担什么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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