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正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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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1 微博 新旧 民事诉讼法 修正对照表新旧 民事诉讼法 修正对照表 旧版民诉法旧版民诉法 新版民诉法新版民诉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 织 删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 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修改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 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 的 裁定驳回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

3、二十七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当事人 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 避 当事人有权用

4、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 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 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 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请客 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5、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 三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2 微博 验人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 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 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因不

6、能归责 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 裁 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 诉讼请求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 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

7、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 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 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增加二条 作为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 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

8、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 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 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 份数 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 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修改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 律事实和文

9、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3 微博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 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 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不能作证 第七十条改为三条 作为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 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

10、技术或者视听 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 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 就餐 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 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 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 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 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

11、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 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 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 作为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 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 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

12、人有 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 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 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 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 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 修改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 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13、情况下 利害关 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 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 修改为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 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4 微博 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 送达 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

14、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 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 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 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 作为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 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但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以传真 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 通过其所在监 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 位转交 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 修改为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 通过其所 在监所转交 受

15、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 交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将第九章的章名及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百 五十六条中的 财产保全 改为 保全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作出财产保 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 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 当立即开始执行 将第九十

16、二条改为第一百条 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 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 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 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 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为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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