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武术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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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术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武术协会,简称*武协。第二条 *武术协会是推动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县性群众文化体育团体,是由各民间武术社团、武术馆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的优秀文化遗产,倡导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武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

2、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科技体育教育局、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县城秀容御苑七号楼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武术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三)按照科技体育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县性或更高级别的武术比赛活动;(四)建立全县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五)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县优秀运动队集训,

3、参加各级组织的武术活动;(六)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七)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申请和协调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八)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九)承办本县和上级武术机构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各乡(镇)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团体会员;其下的村级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团体会员。各行业武术协会和

4、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专业性团体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和本会活动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

5、询服务的优先权;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3、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团体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5、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6、按时交纳会费。(二)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2、积极执行本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

6、武术的声誉;5、按时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有影响的、武德好的、技术水平高的会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

7、书长等人选;(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技体育教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8、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十二)决策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9、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至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

10、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

11、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机构:本会下设中小学普及委员会、专业培训委员会、中老年健身委员会、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名单,提请理事会讨论确定。第三十一条 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一)中小学普及委员会职责:1、组织实施武术进校园活动的开展;2、在中小学中进

12、行武术宣传;3、组织开展好武术文化在各中小学的普及、发展、提高。(二)专业培训委员会职责1、负责我县武术专业人才的组织、培训、指导;2、发现选拔社会、团体、学校有条件的武术爱好者进行一对一培训;3、将优秀武术人才对社会及上级武术部门输送。(三)老年健身委员会职责1、宣传、发动、组织全县中老年人员参与全民健身活动;2、选择合适中老年人锻炼的科学正确的练功方法,并进行指导;3、定期举办中老年人体育武术健身比赛,并积极参加武术展演活动。(四)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职责1、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我县武术文化事业;2、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武术表演及比赛活动;3、积极参加社区、机关、企业文化活动;4、利用报

13、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我县武术文化形象。(五)、对外联络委员会职责1、联络交往全国各地武术爱好者;2、走出去,请进来,与各省市县武术高人进行互相学习,并对武术协会人员进行传、帮、带;3、研究开发我县武术文化项目,对接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营。(六)裁判委员会职责:l、推荐和选拔裁判员;2、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3、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4、组织做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顾问和荣誉会员。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顾问称号;凡支持武术运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武术事业贡献力量者,可授予荣誉

14、会员称号。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 会费;(2) 捐赠;(3) 社会赞助;(四) 政府资助;(五)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

15、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金支出由主席和分管部门主任签字生效。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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