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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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释义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1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对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主要有三个目的:第一,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1993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原条例的施行,对加强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促进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承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原条例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

2、:一是原条例适用范围窄,应当适当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将郊区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的适用范围;二是原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过于原则,有许多方面的责任没有作出规定,造成责任不清、责任人互相推诿扯皮等,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三是原条例在制定时,受到当时实际情况的限制,在城市容貌等方面规定的内容较少,需要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四是原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调整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需要在法规中加以明确。因此,在条例中补充和完善有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制定本条例的一个重要目的。第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这

3、一立法目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也是实现奥运行动规划“绿色奥运”的需要。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需要对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彻底解决影响城市形象的环境脏乱现象,包括拆除各类违章建筑,加强对城乡接壤地区环境的综合治理;还包括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使市民能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等内容。第三,保障人民健康。北京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居住人口高度密集。近几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消费量增长很快,相应地城市垃圾、城市噪音等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

4、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本条例,依法开展各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另外,本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本条例制定的实践依据是本市市容环境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新形势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需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

5、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其中规划市区的范围,是指东起定福庄,西到石景山,北起清河,南到南苑,包括城市中心区和边缘集团方圆1040平方千米的区域。郊区的城镇地区,是指郊区的卫星城(含县城)、建制镇(中心镇和一般建制镇)、郊区小城镇等区域。随着城市经济和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郊区的城镇地区将承担相当一部分的城市人口。其中,规划确定14个卫星城,即通州镇、亦庄、黄村、良乡、房山(含燕山)、长辛店、门城镇、沙河、昌平(含南口、埝头)、延庆、怀柔(含桥梓、庙城)、密云、平谷和顺义(含牛栏山、马坡);确定77个建制镇,今后20年规划增加到140个,其中选择

6、30个左右建制镇确定为中心镇,平均每区(县)2至3个,其他为一般建制镇。建制镇以下的乡、村则为农村地区。为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地,规划确定中关村、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丰台、望京、石景山区等地为科技开发区。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科技贸结合的科技市场和科技服务中心,规划在上地、丰台以及石景山、望京等地安排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是指,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划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目前,在全市范围内确定的国家级风

7、景名胜区有2处,市级风景名胜区有慕田峪长城、十渡、云蒙山等7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有17处。上述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一切市容环境卫生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市的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都属于城市地区,适用本条例中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本市的郊区城市化进程将不断加快,规划布局中的城区范围将不断扩大,城乡结合部也不断地向外推移。为了满足这种郊区乡村城市化动态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对这些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条例规定这些虽在建制尚不是城市的,但已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进行建设管理的地区也适用条例,并称之为施行城市

8、化管理的地区。这个规定是本条例一个新的而且符合当前管理需要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就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适时地划定一些地区为城市化地区,并公布。至于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问题,由于与城市化地区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市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释义本条对本市各级人民

9、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职责做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积极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市政管理、工商管理、卫生、公安、规划等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发展水平。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出发,与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不断发展,需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将该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负责,建设和完善整

10、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卫生,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释义本条是对本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本条共四款,第一款明确规定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机关,履行原市环境

11、卫生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有:第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编制具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组织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等。第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本条第二款规定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12、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有:第一,具体贯彻、实施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第三,组织落实具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事务。不难看出,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责相比,二者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方面基本相似,只是区、县级行政部门的职责更为具体、细化。本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

13、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组织,街道办事处是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这些基层组织能否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北京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因此,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着大量、具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居民居住地区(胡同、衔巷、住宅小区等)的市容环境卫生;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各责任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以及开展教育、宣传,组织检查、评比等工作。第四款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14、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外,其他部门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某些事项也有权力和责任进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需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原则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高效管理的运行机制,增强全社会的

15、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到市政管理、规划、环保、绿化等诸多方面,是一项专业性强,具体环节多的系统性工作,要使这项工作得到均衡发展,需要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统一领导的工作原则,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政管理、规划、工商管理、环保、绿化等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并且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是切实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前提。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强调区县为主,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强化基层的城市管理新格局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级别,实行市级宏观领导,区县为主负责具体事宜的机制。分级管理,主要通过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做到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强调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外,还要求全市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起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地域性很强,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要做好这一工作,除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专业作业企业的努力外,全社会的参与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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